一、提起诉讼是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
提起诉讼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具体的解释如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的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有解除合同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只需要单方面通知合同的相对方,并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即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或法定条件成就时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也是一种形成权,是解除权利人依自己的通知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解除权利人的通知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但法律只规定了通知行为可以解除合同,但未规定通知方式。司法实践中,解除权利人经常因通知不能到达合同相对方或者因为通知形式不利于事后取证,以致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时无法举证而使解除权落空,且还可能因为继续履行合同遭受损失,解除权利人的法益得不到救济,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现实的处理情况。
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对能否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十分重要,现实中,解除权利人采取口头通知相对方,这种方式比较方便快捷,但如果相对方是违约方,解除权利人的解除权可能因为违约方的规避法律或在诉讼中不认可通知的事实而最终落空;解除权利人通知相对方时,相对方可能因下落不明,致使通知无法到达或及时到达而使解除权利人无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穷尽各种通知方式后,许多解除权利人直接通过起诉送达告知相对方和相对方应诉作为能知解除合同的方式,而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首先,这一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完全符合立法本意。解除权利人借助于司法公权力的介入救济私权利,通知是解除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通过送达起诉状副本或应诉告知相对方解除权利人按照约定或法定条件成就时已行使解除权,这一行为可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已到达对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其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救济,为解除权人的合法权利提供司法强制力,不存在公权力干涉私权利,也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实质还是对解除权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解除合同效力的确认。最后,有利于维护解除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合同的安全,并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那些恶意违约的相对人来讲,由法院及时送达起诉状,通知其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节省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鉴于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效力,更有利于及时维护合同安全,同时相对方作为被告,也同样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其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权并未丧失,而是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更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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