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材料是否需经当庭质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15:21 474 人看过

一、司法鉴定材料是否需经当庭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二、什么时候进行质证

法庭调查阶段。狭义的质证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质证的方法有哪些

质证的方法之一是分解。即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分解,分解证据的种类及其每种证据类型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达到证明效果的大小,以及是否有证据力等等的分解。

再次,质证的方法之二是对比。即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将分解后的证据进行对比,从而辨别出证据力的大小,证明能力的多寡,这样才能分清哪些证据是无效的或者证明力小的,哪些证据是有效的,证明能力强的。

同时,质证的方法之三是印证。即庭审中的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进行印证,看是否得到顺利成章的解答,是否能够以理服人,是否能够被常人理解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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