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能不能适用于侵权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2 14:46:21 384 人看过

一、停止侵害能不能适用于侵权纠纷

停止侵害是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能不能适用于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纠纷中,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种类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能不能单独适用,也能不能合并适用。

二、生命权纠纷是不是侵权纠纷

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包括侵犯财产权纠纷和人身权纠纷,人身权纠纷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三、不当得利纠纷是侵权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是指侵犯民事主体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能不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n(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n(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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