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范围和审查重点是数据处理活动是否安全有效。我国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数据安全法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2、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
为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于2006-2008年相继发布和实施了《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初步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然而通过对上述有关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政策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意见》和《规划》作为国家的外资规划和行业发展文件,对于国家安全审查只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意见而缺乏具体规定。(2)立法中存在许多盲点。例如,《规定》规定对于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并购交易应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但除了上述情形,还有无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并需要经过审查呢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有哪些重点行业、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应如何认定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何如何防范我国企业受损这些问题都亟须解决。
(3)概念混乱。例如,《反垄断法》使用的国家安全这一概念,而《规定》使用了是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概念。国家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并非同一概念,不能替换使用。关于外资并购审查的实质标准究竟是国家安全还是国家经济安全,应如何界定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都必须明确。(4)《反垄断法》第31条的实施问题。《反垄断法》第31条是我国第一个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文,该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的实施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的《规定》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现的关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扮演着指导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角色。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规定》是否能继续扮演这种角色,《反垄断法》第31条所指的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包括《规定》在内呢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和解决。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上述前3个问题可以通过第4个问题的解决来解决。根据新法与旧法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很显然,《反垄断法》第31条中所指的国家有关规定不包括《规定》在内。那么,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就有必要制订一个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实施细则,配合《反垄断法》第31条的实施。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对《规定》进行修订的方式来制定这一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就是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实践和国外立法经验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条款进行细化,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涉及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规范,同时解决我国目前相关政策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存在盲点以及概念混乱等问题。
-
重审和再度审查的区别
472人看过
-
再审审查范围和期限
485人看过
-
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
224人看过
-
申请再审审查的范围
288人看过
-
双规审查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454人看过
-
司法审查制度是审查“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357人看过
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就是指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外资并购的作用如下: 1、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2、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 3、提高了... 更多>
-
二审被查明发回重审审查范围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不服的部分。行政诉讼第二审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的是双重性审查。主要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但归根结底涉及到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上诉请求和理由)的限制。
-
司法审查范围是什么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26司法审查是指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纠正非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侵害。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起诉后,法院需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
谁制定谁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7政策制定机构。《公平竞争考核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政策制定单位应建立健全自考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考核流程。自我审批可由政策制定单位具体业务单位负责,或由政策制定单位指定特定单位统一负责,或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
司法审查制度是审查“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6所谓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司法审查是指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非法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是行政权力欲望的膨胀,另一方面是人们越来越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新审视过去的行政行为,如劳动教养制度和双规制度,受到广泛质疑。因此,行政
-
审查起诉审前过滤制度是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4审查起诉审前过滤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以事实、证据为“经”,以法律及法律政策为“纬”交织的“滤网”,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规范要求,将不能经过滤网检验的案件截留在审前阶段的程序和制度。审前过滤应成为检察机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