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监护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0:22:48 235 人看过

子女监护权的确定原则是: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担任。

以下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但必须按照顺序担任,具体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考虑的因素

关于离婚时法院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尚无具体规定。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仅以两周岁为界原则规定,离婚后,两周岁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是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的一个问题。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一)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三)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夫妻离异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讲,首先需要确定其应该由谁来抚养,通常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就相当于拥有了监护权,成为法定的监护人,但另一方此时对未成年人也是有一定的监护权的。

父母离异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怎么确定?监护人是我们的父母作为默认的法定监护人,即使最后走向了离婚,孩子的监护人还是自己的父母,除非自己的父母没有监护抚养自己的权利,或者已经去世的,那么监护人则由下一顺序的人来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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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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