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立法概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04:03 303 人看过

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创始国,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经济迅速发展,公司合并、企业联合浪潮形成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促使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

该法禁止限制商业贸易和垄断市场的行为,并且把这些行为列入应予惩处的犯罪行为;如《谢尔曼法》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该条包含了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在独占力量通过不正当的力量获取或者维持的情况下,即使该市场力量未被滥用而获取垄断利润,按照第二条也被认为是违法的。其次,在独占力量是合法取得的情况下,独占者不得运用该力量防止或者阻碍竞争。1由此可知,《谢尔曼法》并不禁止独占本身,而是禁止独占化(monopolization)和试图独占。

之后,美国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禁止反竞争的合并、兼并、价格歧视、独家交易搭售交易等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克莱顿法》规定了四种行为,如果这四种行为可能产生反竞争的后果的话,那么这些行为是非法的,但并非犯罪行为。这四种行为分别是:

1、价格歧视,即对具有同等条件的购买者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商品(第二条);

2、搭售和排他性交易合同,排他性交易合同指以购买者停止与销售者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为条件的销售(第三条);

3、公司合并,即取得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第七条);

4、连锁董事会,即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具有相同的董事会成员(第八条)。《克莱顿法》所禁止的这四种行为本身并不当然违法,而必须符合其结果可能实质性地削弱竞争或者有助于在任何商业部门形成垄断的条件,才构成违法。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于1957年制定、1958年开始实施,该法迄今历经6次修订。《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并对滥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在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中,除不合理限制竞争、以不合理的报酬和其他竞争条件订立合同以及不合理的歧视、不公正阻碍等行为外,还规定了拒绝进入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和禁止支配企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欧盟竞争法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充实,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庞大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欧盟竞争法主要有三个基本的法律依据,即《罗马条约》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以及1990年的《合并条例》。《罗马条约》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了规范公营和私营部门企业的经营者的主要竞争规则。其中第八十五条禁止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合谋(collsion)即控制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因为这种合谋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具有在共同市场内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即控制经营者的行为。一个行为有可能同时触犯该两条之规定,例如在Vitamins一案中,欧洲法院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下列决定,即供应商Hoffmann-LaRocheCo.AG对大批量的购买者或者订购者给予折扣,使得小供应商难以竞争,其行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八十六条,而该行为也可能同时违反了第八十五条。1欧盟竞争法对其成员国的竞争立法影响巨大。其成员国要么按照欧盟竞争法修订自己的竞争法,要么按照欧盟竞争法制定自己的竞争法,因而其竞争法规范逐渐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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