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7 19:27:07 396 人看过

一、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股东侵害公司利益一般不会构成犯罪行为。只有损害股东的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被认为是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股东变更流程

股东变更需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工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给申请人发放《登记决定通知书》;

3.申请人凭借《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4.完成变更登记并备案。

三、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有哪些表现

1.出资不足。即股东未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低于应缴出资额的。

2.拒绝出资。即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3.完全虚假出资。即股东表面上有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仅提供使用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是以公司收入作为个人出资款的、将公司的往来款作为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增资扩股的,都可认定为虚假出资。

4.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所缴纳的出资款暗中撤回,实际仍以原出资额享有股东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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