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伤认定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09:44:10 79 人看过

河南工伤认定标准是根据河南当地的情况而制定的标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是因为工作而受到伤害,公司因为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工伤的的情况非常的,不一样的工伤,赔偿不一样。所以这就需要有一个标准来评判。

第三十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错误工伤认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

(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

(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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