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使庭审顺利进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4)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存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主作是:
(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6)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行政诉讼的审前准备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大同小异。
诉讼前的准备
交通事故案件虽说比较普遍,但却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作为律师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都要专心细致,对于普通老百姓简直是无从下手。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否则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难支持没有证据的赔偿项目。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
再次,需要准备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在遇到交通事故判定责任方后,但是拒绝赔偿的情况,那么一般是建议首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想对方提出你的要求,协商处理的态度应当正确,如果协商不妥的情形下,那么可以采取向法院递交诉讼的方法,而且警方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诉讼的费用是由败诉一方承担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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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221、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使庭审顺利进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2、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4)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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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前的准备,怎样做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13(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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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法中审限的含义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1-08-16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也为了督促法院办案,法院审理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要延长的,需要取得本院院长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法院在规定的限期没有审结案件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反映: 1、向同级检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监察室反映。 3、向上级法院反映。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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