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款第三条;3.《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1月5日起实施);4.《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5.《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2009年6月19日起实施);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表提示到县房产管理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股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县房产管理所收到申请后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纸质《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及时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在收到纸质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3.审查和决定: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予以通过的,上报分管领导签发通过决定,填写表格并转达申请人报财政局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表提示到县房产管理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股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县房产管理所收到申请后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纸质《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及时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在收到纸质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3.审查和决定: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予以通过的,上报分管领导签发通过决定,填写表格并转达申请人报财政局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韩愈路28号社会综合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2008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详见电子版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2010年)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详见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1999年)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目录(2001年)
划拨土地目录详见电子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茂名电白区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哪些政策
307人看过
-
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需要的前提
274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252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附着物的抵押
188人看过
-
土地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415人看过
-
抵押土地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有何区别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有什么流程
195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能否抵押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4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
-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所有权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23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
-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怎样办理广西在线咨询 2021-05-3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上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附着物的抵押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9我国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由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所以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划拨取得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在拍卖房地产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在拍卖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与附着物和建筑物一样怎么办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25关于土地与地上物,理论上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说。所谓一元主义,是将土地和其地上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或如德国民法,将建筑物视为地上权之附属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规定,将地上权视为建筑物之附属物。采一元主义者,附属物不得离开主体权利而独立存在。所谓二元主义,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两者互不附属。二元主义并无绝对不妥,如果房产被视为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能对其占用的土地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