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监督程序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如下: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提起的理由不同
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
3、提起的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4、审理的法院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而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5.量刑原则不同
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而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而不能加重刑罚。
6、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
三、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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