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主要有什么形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0:40:22 165 人看过

商标侵权主要有下列形态: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的另一种形态

2006年10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京都XX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京都XX公司)2006年8月18日诉长沙京都XX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长沙京都XX公司)京都XX商标侵权案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长沙京都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京都XX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长沙京都X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京都XX公司5万元(含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946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京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7100元,由原告北京京都XX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长沙京都XX公司负担6000元。

纠纷背景

原告北京京都XX公司诉称:

2003年3月17日我司与被告长沙京都XX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约定我司特许长沙京都XX公司在长沙市使用北京京都XX公司的商标、商号、LOGO及其他一切图形和文字宣传标志、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双方还约定,本协议解除后,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京都XX商标。该合同到期日是2005年3月16日,但在合同到期日之前,被告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撤销该合同,退还加盟费及赔偿损失等。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合同到期后,被告于2005年5月9日将企业名称由原来的长沙五月时光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长沙京都XX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并继续突出使用我司持有的京都XX注册商标,使用我司自行设计、制作的含有形象代言人陶红的整体宣传图片及广告宣传词,虚构其是香港京都XX国际美容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的成员,虚构使用原告九宫通脉技术,误导消费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被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对商标持有人造成一定损害。

原告主张

1.要求判令被告长沙京都XX公司停止侵权,并在湖南省内主流平面媒体上公开登报声明致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调查取证、相关费用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北京京都XX公司是第356233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为组合商标,文字部分为京都XX,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按摩(医疗)、保健、整形外科、蒸气浴、美容院等。2003年3月17日,原告以《特许经营授权合同》的方式许可被告长沙京都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在长沙市使用京都XX商标,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杨某可以续约,需缴纳商标使用费每年3万元,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3月16日。合同还约定,本协议解除后,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京都XX商标。签订合同后,杨某于2003年7月3日注册成立了长沙五月时光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杨某任法定代表人。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

2005年5月9日,长沙五月时光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长沙京都XX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仍在经营场所和宣传广告上使用原告持有的京都XX商标,并于2006年6月28日、8月23日两次在长沙《今日女报》上刊登的广告上使用京都XX商标。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侵权已支付合理费用4946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北京京都XX公司是京都XX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中,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与原告签订的《特许经营授权合同》终止后,杨某及被告公司无权继续使用该商标。合同终止后,被告在经营同类服务的场所和宣传广告上使用原告京都XX注册商标,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侵犯其人身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湖南省内主流平面媒体上公开登报声明致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还认为综合被告侵权时间长,美容行业的经济收入具有特殊性,原告重金聘请形象代言人等因素,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法院认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证明美容行业的经济收入有何特殊性,其聘请陶红为形象代言人的行为只能说明曾投资宣传京都XX商标,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本案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由法院酌情适用定额赔偿。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侵权情节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1.本案涉及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律师建议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企业,有权以特许经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终止后,如原被许可人仍在使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即构成对许可人权利的侵犯。在特许经营各类纠纷中,除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外,还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多种多样的侵权方式,有的纠纷是单一侵权行为引起的,有的是多种侵权行为同时存在。本案中被告在经营同类服务的场所和宣传广告上使用原告京都XX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了避免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受到类似的侵犯,一方面,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对合同终止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终止使用的办法和措施做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另一方面,还应对特许合同终止后经营资源终止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如存在侵权情形,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法律途径救济及时主张权利,维护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体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2: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商标侵权中的主观状态
    关于商标侵权中的主观状态,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商标法》并未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对商标侵权实施的是无过错责任。由于注册商标均经过公告,可以根据公告推定他人知悉注册商标的存在,故只要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而不必考虑其主观状态。也有学者指出,商标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忽视主观状态,扩大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不利于均衡商标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标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单从侵权事实本身就可以认为加害人有过错,并追究他的责任。法律规定并不能因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推翻,法律对过错的推定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即使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认定与其实际的主观态度不符,也不能改变这种推定。此观点的弊端在于在过错推定原则中,加害人如果能提出充分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则能够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但在《商标法》中只有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
    2023-04-12
    170人看过
  • 商标侵权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2023-02-11
    214人看过
  • 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有几种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
    2023-03-20
    305人看过
  • 侵犯商标权的主要形式
    侵犯商标权有哪些主要形式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3-06-13
    416人看过
  • 侵犯商标权的主要情形
    一、侵犯商标权的主要情形《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二、侵犯商标权纠纷怎么处理侵犯商标权纠纷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处理。若当事人无法协商或不愿进行协商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三、被侵犯商标权应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发现商标侵权了,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去维护自身的权利。第一步,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
    2023-06-14
    400人看过
  •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侵权损害事实;二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1、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
    2023-06-01
    277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商标侵权侵权式侵权形态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1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 商标侵权的形态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2
      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
    • 商标侵权形态有哪些的,规定是什么的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1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 商标侵权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25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商标使用形式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未经许可实施此类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形式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3
      1、将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注。 2、在相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他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在不同商品类别模仿复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3、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4、将他人商标注册成企业商号的。 5、将他们商标注册为域名。 6、他们在先企业商号在装潢设计中突出使用侵害到他们商标权的。 7、直接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 8、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