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恋爱期间财产纠纷该怎样处理
慎重之一:购房出资要慎重。
恋爱的目的是结婚,婚房是恋人考虑的大问题。很多恋人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开始筹划买婚房了。买婚房不要紧,但一定要“买婚房、明算账”。特别是恋人之间还并非夫妻关系,购房过程中,若操作不慎,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出资都“打水漂儿”了,将会追悔莫及。
案例1:
张某(男)与王某(女)2003年2月初相识,恋爱期间相互感觉都还不错,并且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4年9月,张某提议购买房子,以便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王某同意,双方约定?人出资7万元合计14万元付首付,以后还贷二个人一块儿还。由于对张某的信任,王某一次性将7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也没有让张某打收条,王某也没有太在意购房的过程以及签订合同的相关程序。购买房产后,王某在装修房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也陆续往里投了1万余元的钱款。2005年5月,双方在谈到具体结婚费用时产生分歧,双方家长闹得也不开心,双方决定分手,这时王某才发现,张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是用了自己的名子,购房发票也只有张某一个人的名子。王某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购房遭到了张某的拒绝,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
在购房时,由于张某与王某并非夫妻关系,加之购房时合同及发票上都是张某的名子,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套房子物权属于张某,而非与王某的共同财产。现在王某主张分割房产权利,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将7万元现金交给张某而不让张某打收条的行为也是非常险的,一旦张某不承认收到这7万元现金,王某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甚至连出资7万元的本钱也难以索回。王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的出资也都是交给张某购买材料,一旦张某否认装修过程中王某有出资,王某也必然陷入被动。
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此案由张某返还王某7万元人民币调解结案,王某算是挽回了损失,但其在这个过程中消耗的精力以及装修花销却无法弥补。
因为购房出资涉及较大金额,所以恋爱期间购房出资一定要慎重,共同购房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子写到购房合同中,或让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不要不好意思开口,以免一旦纠纷出现,后悔不及。
慎重之二:恋人借款要慎重。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对于小额借款,比如几百上千,不好意思让对方打借条也就算了,但如果几千几万的借款,还是奉劝借款的一方慎之又慎,不然,可能会“保了面子丢了钱”,真的没必要。
案例2:
小黄(男)与小李(女)恋爱期间,小李对小黄说她叔叔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小黄正在追求小李期间,一听到这个消息马上表态说,自己手上有五万元“闲”钱,可以先给小李的叔叔周转一下。小李一听很开心,就打电话给他叔叔李某要了账号,让小黄从自己的银行卡里汇了五万元过去。几个月后,双方因故闹分手,小黄向小李索要借给其叔叔李某的五万元,小李说这不关她的事,让他去直接找其叔叔李某要钱。李某却说是小李自己愿意汇钱给自己的,是赠与不是借贷,故也不愿意还这五万元钱。
因为小黄是从自己名下直接打款给小李的叔叔李某的,因此,如果打官司,小黄是不能起诉小李,而应该直接起诉李某的。但是,由于李某与小黄之间只有汇款的单据,没有借条,因此,到底事实上他们是借款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或者还是不当得利关系,都可能会是法院查案的难点。事实上,只有汇款单据而没有欠条,法院也不好直接判定小黄与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还需要有其它相关证据佐证借款关系成立。看来,小黄即使有汇款单,但想顺利打赢这场官司也并不容易。可见,恋爱期间的金钱给付,还是得当心些!
慎重之三:馈赠财物要慎重。
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现在也越来越大。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结合,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的数目。
案例3:
小江(男)与若兰(女)是双方父母撮合认识的。小江的母亲很喜欢若兰,恋爱期间没少买东西给她。什么衣服啦,香水啦,过年过节的红包啦等等。恋爱二年来,这些花销总算下来也有三、四万块钱,但开销上去了,小江与若兰的感情却没有升温,后来两人分手。小江的母亲听说二人分手了非常难过,又感到这二年来为儿子恋爱在若兰身上花了好几万块钱,又觉得非常不合算,就找若兰说,不和小江结婚是她的自由,但必须还清这几年来小江在若兰身上花的五万元钱。若兰不同意,小江的母亲和小江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不是所有的赠与在结婚不能时都必须返还。小江和小江的母亲在二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在若兰身上的开支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小江和若兰婚没有结成,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不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因此,律师向小江的母亲讲清了道理,并奉劝小江的母亲以后在小江恋爱期间给女孩子赠与财物一定要慎重,一定要量力而行。
综上所述,恋爱期间由于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管出于哪种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钱款时一定要注意,给付钱款是什么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并注意书写和保存相关的单据,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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