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开除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规定,工龄计算按下列情况分析:
1.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前的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2.受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辞退处理的职工: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自动离职的职工:其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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