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收回宅基地。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什么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二、哪些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下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经批准报废的。
按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在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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