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
2.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商品林包括
一、发展商品林
经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以直接经济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划为商品林资源。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
(一)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公益林经营区以外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退耕还林地,宜林“五荒”,自留山、责任山,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造林的耕地,均可发展商品林。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不超坡耕地上营造商品林后,不改变地类性质,仍按农业用地管理,采伐后可自由还耕或重新营造商品林。
(二)商品林建设实行多元化投入、多形式经营、多层次发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营造商品林,可享受林业长期低息、贴息信贷的经济扶持。现有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都应营造工业原料林;新建、改建、扩建的同类企业,需把原料林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预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按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允许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抵押和委托经营等形式,对国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林木所有者可以将商品林资产作为资本进行参股、控股和其他资产。严格依法规范商品林转让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商品林转让具体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四)对商品林中的用材林按照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在年度间允许调剂,在不突破5年总量和确保及时更新的前提下,对各年度的采伐限额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自行安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批准的定向培育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可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实行采伐限额单列,采伐前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适时发给采伐许可证;在农田营造的商品林,采伐单独报批,不受采伐限额限制。外商投资营造的商品林,采伐按程序报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专项下达和保证采伐限额。
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鼓励和扶持私有(个体)经济和海外资本投资发展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种苗繁育、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生态旅游、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可以参股、控股、联合、兼并、承包、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林业。营造公益林的享受公益林的优惠政策,营造商品林的享受商品林的优惠政策。
(一)私营者和外商可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和长时间闲置,还可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林地使用权期限最长可达100年。期间允许继承和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二)鼓励国有林场、苗圃采取多种形式引入民营机制。在不改变林地权属、用途和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依法从事与林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
(三)鼓励社会办林业。个人承包荒山造林可以不受职业限制,并在资金上给予考虑和安排。在形式上,可以承包经营,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可承包国有或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成材收益按比例分成;可以联户经营,农户打破承包界限,实行统一造林、统一苗木、统一管理,规模经营;可以租赁经营,由林地或林权所有单位采取招标等形式,将使用权出售给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根据租期,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租金;可以股份合作经营,由村组集体以土地或山场入股,科技人员也可以技术入股,收入按股分红。凡年造林1000亩以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造林户,省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四)鼓励农民大力搞好“四旁”植树。“四旁”包括村旁、路旁、水旁、宅旁。营造“四旁”树,增加村屯绿地,发展庭院林业经济,绿化美化居住环境。农民在“四旁”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在“四旁”营造林木,享受商品林的优惠政策。在村旁营造的林木,采伐审批权限可下放到乡,宅旁的零星树木自主采伐。
三、调整林业税费
对发展林业实行轻税赋政策。
(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中幼林透光抚育生产的原条、小杆等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树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培育和生产林业生态建设和“五荒”造林使用的苗木、自然保护区进行的森林透光抚育、旅游开发、多种经营等,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免征政策。
(四)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农业特产税中的“原木”品目,可按8%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
(五)私营者投资营造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减征70%的育林基金;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
二、黄箱政策 绿箱政策
黄箱政策:根据《农业协议》将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称为“黄箱”政策措施,要求成员方必须进行削减。
“黄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部分有补贴的贷款项目。
绿箱政策:是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下不需要作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是指政府通过服务计划,提供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的农业支持补贴。
绿箱政策是WTO成员国对农业实施支持与保护的重要措施。国内支持措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叫“绿箱”政策,它是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
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这些政策都可以免于减让承诺。另一类是可以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叫“黄箱”政策,要求予以削减;
用“支持总量”(AMS)来进行数量表示。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政策范围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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