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毕业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学校及相关单位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
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教人厅〔1997〕6号)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的对象为新补充到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或其他人员。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毕业生,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4
从事教学工作的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提交原件1份,由所任教学校教务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人所在学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5
个人照片?
蓝底标准二寸照片2张。
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三)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8.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
6
身份证或户口?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户口需复印户主页及本人页
申请人提供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
7
思想品德鉴定表
[格式文本下载]?
提交原件1份。
教育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8
体检表
[格式文本下载]?
提交原件1份。
县级以上医院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9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提交原件1份。
教育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忠
<!--
-->
1个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设计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07(传真)-->
2-->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设计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婷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09(传真)-->
15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颁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要求。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童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05(传真)-->
4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1.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认定的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认定的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007(传真)-->
10-->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模板)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下载][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忠
-->
2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教育厅窗口A区102。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教育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
法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n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n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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