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2、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4、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5、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一、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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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和诉讼标的都旨在固定纠纷,帮助人们认识纠纷的本质,它们都在框定原告起诉的对象,法院裁决的对象,二者都是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对象。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判决中体现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事项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实际上是诉讼标的在判决上的宣示。因此,识别案由应从识别诉讼标的开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案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的全部外延。诉讼标的与民事案由可谓互为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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