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关系的调研显示还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7 08:40:19 259 人看过

1、企业以人为本经营理念的缺失。

构建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以人为本。很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却缺乏人本管理理念,不把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当作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一味地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极易造成劳动关系紧张。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在一些加工生产企业里,只注重产品、利润,而忽视生产安全,在这些企业老板的眼里,产品和利润远远高于工人的价值和人身安全。

2、用人单位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法规。

有的企业是因为经营管理者缺乏劳动法方面的知识而导致执法不力,而多数企业却是经营管理者故意不执行或变相降低法定最低劳动标准。有的企业主漠视国家劳动法律,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钻法律的空子,以劳务关系为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逃避承担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许多企业规章制度本身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有的企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标准,更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收取劳动者证件、押金,拖欠劳动者工资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有的企业主阻挠劳动者组建工会,通过使用亲信或者由自己的亲属担任工会主席,从而达到控制工会的目的;。

3、雇主组织发育不健全。

雇主组织是私营企业主自愿加入、在劳资关系谈判机制中代表雇主利益的组织。然而,从内在动机看,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私营经济发展时间短、规模小,没有或者缺乏组建雇主组织的内在动力;从劳动力供求关系看,这些私营企业主面对的又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劳工群体,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决定着雇主主导劳动力市场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从社会环境看,我国劳动法制不健全,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偏离公共管理目标的管理政策等因素的作用,资本持有者更为骄横。这就决定了在劳资博弈过程中,雇主缺乏强大的对手,既没有组织起来的内在动力,也缺乏组织起来的外部压力。从而导致我国雇主组织职能很不到位,没有能发挥“对内自律,对外代表”的作用,协调劳动关系的内部机制还处于缺失状态。

4、职工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

从对调研和职工来信来访中掌握的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发生劳动争议、前来投诉的职工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证据意识,常常要花费很多口舌向他们介绍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查处的难度也很大。很多职工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根本不了解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识别与危害,所以,都是在超过了投诉时间期限的范围才报案,有些甚至在一两年之后才意识到自己中毒或得了职业病,造成严重后果。职工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参与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他们权益易受侵犯的重要原因之一。

5、企业工会组建遇阻、发挥作用更难。

目前的现状是,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自然也就谈不上企业工会作为。即使成立了工会,有些却成为“老板工会”或企业的管理机构,而没有真正成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使得企业行政与职工缺少沟通的载体。这主要是由于当前的工会管理体制决定了企业工会的经费、人员都受制于企业,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劳动者一旦与企业发生矛盾,企业工会干部往往不得不更多地考虑自己的饭碗、工会组织的利益,使工会在表达和维护劳动者利益上处于两难处境。

6、工会目标和作为扭曲。

我国建立了产业与地方相结合、全国统一的工会体制,但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职能的完整性都受到很大削弱,工会工作往往局限于处理一些事务,在许多企业也就是“打球、照相、发电影票,年终搞点福利”,而工会作为集体劳权表达者和维护者的职能却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最基本的手段却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工会维权对象的主体—职工群众生活在基层,这就决定了工会工作的重点在企业。企业工会作为基层组织,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尤其是处理集体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情况是,企业工会客观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近年来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却持续大幅度上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从1994年到2003年,劳动争议总数量由1.91万件增长为22.6万件,参与劳动争议的总人数由7.78万人增长为80万人,增长率为10倍左右。需要关注的是集体争议件数只占劳动争议总数量的6%左右,但集体争议人数却占劳动争议总人的2/3左右。然而,这些集体争议大都并非由工会代表劳动者提起的,而是由劳动者自发提起的。这一数字很具体地说明了目前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状况,也说明了中国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为发生了严重扭曲。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1: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具体证据揭示劳动关系的存在
    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具体证据如下: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员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记录;5、用人单位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7、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是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哪些东西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
    2023-07-03
    249人看过
  • 劳动关系没解除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劳动关系没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劳动关系的概念1、劳动关系(LaborRalations)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2、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
    2023-04-13
    436人看过
  •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等。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法律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规范,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
    2023-03-27
    440人看过
  • 双重劳动关系社保问题有哪些?
    一、双重劳动关系社保问题有哪些?目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中的社保问题作出规定,但从实践来看是不允许双重社保问题的。从你所叙述的来看,你的新单位所做的也并不违法,但我找到一条法律,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关系中获得赔偿。而且这里的职工并没有局限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包括全日制劳动关系。二、全日制用工条件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定义及特点本文所称的全日制用工条件下的“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原有的劳动关系之
    2023-04-29
    379人看过
  • 劳动关系法律问题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3.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4.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5.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不签合同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算应届生。和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事项外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无法约
    2023-02-09
    472人看过
  • 农民工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缔结环节1、建筑行业没有相对规范的录用和招聘程序。2、用工不规范,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关系运转环节1、用人单位确定困难。2、双方关系含糊不清,用人单位逃避劳动法义务。三、劳动关系终止环节劳动关系从发生到延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终止环节,使得《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以及之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相关规定成为摆设,得不到实现。四、存在问题其它原因分析1、农民工法制观念低,权益维护困难。2、缺乏社会保障,风险防范困难。3、我国工会起步较晚,覆盖率低,维权不能到位。五、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根据劳务协议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意义相同,没有实质不同。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雇佣关系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
    2023-04-15
    236人看过
  •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杨某与被告城固县特教学校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杨某2012年3月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原告杨某与被告城固县特教学校之间属劳务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告杨某与被告城固县特教学校之间不适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的规定,双方应为事实劳动关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解释
    2023-06-02
    160人看过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同居事实难以认定。当双方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又已经有了新的生活后,多数被告人从维护现有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或者出于对对方的敌对心理往往拒绝承认双方的同居关系。此时,原告方负有证明双方系同居关系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往往对同居事实难以举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也往往无从取证,从而丧失了案由成立的先决条件,导致原告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二是财产共有关系难以认定。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多是因为恋爱关系而实施同居行为,在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往往会购置一定的共同财产,所以,对于财产的共有关系并不是基于同居,而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产生的。这就要求双方负有证明其各自对共有财产所占出资比例的证明责任,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同居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在购买共有财产时,双方往往没有将各自的出资以书面方式固定,从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举证。三是部分原告有报复性诉讼的行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居双
    2023-02-25
    162人看过
  • 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劳动合同订立(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的,其劳动合同应当与上级主管部门订立。(二)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
    2023-06-05
    344人看过
  • 劳动关系续存有哪些相关解释?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有劳动合同书的就是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如果没有,则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段。二、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具体期限长短应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岗位情况和劳动者情况自主确定。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
    2023-04-29
    368人看过
  • 哪些条件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与劳动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能否起诉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
    2023-08-18
    374人看过
  • 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关系吗
    工伤保险责任应当以劳动关系为前提。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应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工伤认定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可见,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其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里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那么,什么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据什么法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显然,该条规定的目的是解决适格主体问题,“用人单位”是劳动法领域内的概念,其依据劳动与工伤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该责任的前提仍在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再次,整个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赔偿制度。劳动关系
    2023-04-02
    75人看过
  • 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无效问题研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2023-07-07
    222人看过
  •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问题研究
    可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来确定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形成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属于隶属和管理的关系;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属于合同关系期限不得低于两年。劳务派遣工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通过以下凭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023-07-10
    294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现在还有哪些医患关系存在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03
      1、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有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且一般不酿成医患冲突。但是,当病人的较大经济耗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医疗效果时,患者心态不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 2、医疗成本居高不下,患者不堪负重。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医疗成本仍居高不下,除少数富
    • 劳动关系认定要好之后存在哪些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1-30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
    • 劳动关系存在哪些不存在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1-10
      企业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如果有证据不符合事实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哪些,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14
      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有2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 劳动关系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23
      1、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3、进一步做好争议仲裁工作各地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兼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处理效率为重点,加大仲裁办案力度,力争将大多数案件及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