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需要对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机关。一般是由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来赔偿;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上述机关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问题有哪些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要进行受案前的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书符合行政赔偿条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且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对申请书的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赔偿的要件;
2)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人所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确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
4)赔偿请求人所要求的行政赔偿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
如果经过初步审查,上述要求均已达到,则应决定立案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如果发现下列情况,则应另行处理:
1)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
3)行使赔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申请的期限。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2.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3.赔偿处理不成。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出现下列情形,视为处理不成: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对自己提出的方案不予实施的;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方案有异议的,包括对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期限有不同意见的。处理不成,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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