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出炉,四川8-12/天或调整
从全国范围来看,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高温津贴有明确规定。
1、北京: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按照相关规定将继续在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
(1)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2)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3)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与劳动者工资一并发放,计算个税;
(4)高温津贴不包括在员工最低工资范畴内。
2、上海: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广东: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发放150元/月的高温津贴,对于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6、9元。
4、天津:
6-9月,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
5、重庆:
根据《渝府办发〔2013〕16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2)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3)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
6、江苏:
6-9月,每人每月高温津贴300元。
7、浙江:
浙江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浙江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
8、山东:
6-9月,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人员140元(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9、山西:
每年6月、7月、8月3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领取高温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40元。
10、安徽:
(1)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到8月份,共3个月。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3)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11、湖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在7月、8月、9月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湖南省的夏季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
12、湖北: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
13、河南:
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工作日10元。按日计算,按月发放。
14、河北:
河北省人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7】20号),从今年开始对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做调整。
发放时间:6月-9月份。
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
无降温条件的室内劳动者
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
其它事项仍按冀人社发【2015】46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5月20日。
15、广西: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16、陕西: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17、江西:
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江西将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其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160元。
18、四川:
四川高温费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每人每天8元至12元,未设定具体发放时间。
19、福建:
5-9月,每人每月200元。
20、云南:
根据云人社发〔2013〕98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21、海南:
4-10月,每人每天10元。
22、贵州:
贵州发放时间:6-9月;发放标准: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
23、吉林:
每人每日10元以上。
24、辽宁:
按照辽宁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即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25、甘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26、宁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安监局、卫计委、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宁夏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为: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27、内蒙古:高温岗位津贴180元/月。
28、新疆:
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没有规定具体发放时间。
依据新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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