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5:42:23 480 人看过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如何确定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情况如下:

(1)有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或者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但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否则,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3、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或者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虽有环境污染的后果,但污染程度不重、对公私财产和公民的人身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就不成立本罪。至于“重大污染事故”则可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认定。

2.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虽也是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构成。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并且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的行为因过失而导致严重后果。

(3)危险废物和危险物品的范围、意义也不同。危险废物主要是指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而危险物品则主要是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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