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做好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工作,创造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中心城区(中山市人民政府[1994]136号文划定的城区规划管理范围)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含私人房屋),工程竣工后,须由市建委、公安、消防、供电、通信、环保、劳动、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组(以下简称市综合验收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未经市综合验收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交付使用。
各镇新建的公共建筑、营业性娱乐场所、商品房、酒店、旅店和工业村(含单位5000平方米以上厂房),由镇建委组织有关部门与市综合验收组共同验收;镇建委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市建委审核,可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但须由市综合验收组统一办理验收文件手续。
二、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和消防、公共服务设施。
三、建设工程竣工,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综合验收组或镇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市综合验收组或镇建委应当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天内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由市综合验收组签发《中山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凭合格证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没有市综合验收组签发的合格证,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市综合验收组或者镇建委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
四、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中“小区验收”的规定进行。
五、本通知由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向市建委反映。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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