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和外汇并购登记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50:13 192 人看过

发证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证机关:汇发[2005]29号,厦门、宁波: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金有序流动,现就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和外汇并购登记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企业注入境内资产和股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和股票,境内被并购企业(或为并购而设立的企业)最近一期外商投资并购在2005年1月24日前办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境内居民个人应当按照所附格式到被合并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经国家外汇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外汇业务和其他资本项目

第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外企业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境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最大股权的,在重大事项发生后30日内,境内居民个人在其持有的境外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当变更外汇登记或者向境外投资登记地外汇局备案,各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在1月24日前办理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2005年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05]11号)第三条“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外汇登记”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所称“外资并购登记”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商以协议方式购买中国境内企业的中方股权,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二)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原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外国投资者以股权转让方式办理外汇登记(三)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增资,(四)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协议购买、经营境内企业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通过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该资产,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五)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企业协议控制境内其他企业的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或部分资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当向当地外汇局提出登记申请,其中应明确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本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不是境内居民个人或者境内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有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6)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境内机构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各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不得对境外企业收购的境内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以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对自登记之日起汇出的利润和其他资本项目,追究逃汇责任

7.禁止境内企业支付利润、清算、股权转让等,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未完全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和境外投资备案的境外企业减资等资金。违规者按逃汇处罚

8.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殊目的机构不得留存外汇收入。境内居民直接取得或者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间接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返还境内结汇。违者以逃汇论处。特殊目的公司(SPV)是指由居住在中国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为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的权益在境外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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