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劳社办〔2007〕186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1至6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二)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与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一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兑现相关待遇。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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