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符合《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条件;
(2)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原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潮阳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潮阳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潮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实施〈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第二条二、管理部门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1.负责利用市级管理范围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2.负责在市级管理范围道路、人行步道(含工地围墙、书报亭等)及其沿线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广场、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二)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与道路交界处的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由户外广告规划明确。
其它国省道等公路及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违反《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六)交通、公路、公安、海事、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建设、财政、发改、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2013年)
第三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2013年)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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