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在公安机关的记录中,公民存在的下列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其中包括治安行政的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性隔离戒毒等行政决定。还有罪犯在经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后,被进行的刑事处罚的决定。
一、治安拘留全算是刑事处罚吗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不算刑事处罚的。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做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象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如嫖娼卖淫、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扰乱社会治安、倒卖有价票证、贩卖盗版出版物、酒后驾驶机动车等。 行政拘留决定由公安机关做出,拘留期限为1日至15日。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处罚有行政机关做出,不需要法院审判,因此不存在取保候审问题。 行政拘留的对象不是罪犯,所以受过行政拘留处分不算有犯罪记录。 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拘留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目前对嫖娼怎么处罚
1、处罚种类及依据
(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
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
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3、争取从轻处罚途径
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例如向执法机关证明行政相对人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等,这些都可以不适用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做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积极表现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北京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执法机关不适用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决定做出后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三、嫖娼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则
(一)原则: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二)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治安处罚
(1)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嫖娼者
(2)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
2、对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
(2)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3)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
(4)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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