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12:27 146 人看过

学界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易混淆之处在于二者都是违反与合同有关的义务,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义务。先契约义务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先契约义务是法定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诞生地——德国司法界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便法律没有精准、恰当的规定,也允许法院采取类推适用。正因为先契约义务的效力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2、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并非独立存在的法律义务,而是附随于合同义务而存在。只有当事人善意履行了先契约义务,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先契约义务与合同义务之间具有因果条件关系和时间序列性。

3、先契约义务不是给付义务。先契约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另一重大区别在于它不以给付为内容,这是因为先契约义务是合同成立之前缔约方所负的义务,而给付义务是合同之债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合同未成立之前,当事人之间不会有给付义务。

(二)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其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既非现有财产的实质损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一种期得权益的损失,即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实践中,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订约所需费用及准备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等。

(三)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约磋商过程中,此时,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理论上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依法律和事实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订立,主观标准则以当事人的意志和意愿来判断合同成立与否。笔者认为,在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判定上,应以客观标准为宜,即只有内容合法、资源缔结的合同,才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而无论当事人是否相信合同已经成立。

(四)缔约人一方主观上须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二者都可以表现为对缔约注意义务的违背。在契约缔结阶段,缔约人完成了从一般人向合同当事人的转化,相应地其注意义务也由一般人的消极义务范畴(如不得干扰、阻扰契约的缔结)进入了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如协办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等)。缔约人应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互相负以必要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对方利益不受损害。对上述义务的违反,均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过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1: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文章
  •  缔约方过失责任探析
    缔约方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方过失行为包括以下几点: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未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对方的缔约成本,造成损失;未履行照顾和保护义务,会造成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 约 方 过 失 的 具 体 表 现 有 哪 些 ?缔约方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2023-09-03
    458人看过
  • 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一、什么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以下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合同谈判,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
    2023-05-06
    65人看过
  • 缔约过失法律依据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法律依据是什么缔约过失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
    2023-06-25
    348人看过
  • 怎样才构成缔约过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合同的缔约过失。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认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五个条件:第一个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这正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完成,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
    2023-06-26
    458人看过
  • 缔约过失的构成应具备什么条件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
    2023-02-20
    160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初步的法概念分析
    (一)耶林的学说及其影响“缔约过失”这一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1]。耶林关于缔约过失的论述被认为是具有“开拓性的”[2],他将德国普通法源的罗马法作扩张解释,冲破了罗马法以来的契约理论框架,使缔约阶段不因缺乏合意而脱离司法干预。“缔约过失”学说揭示了契约法领域中的社会本位理念,它的价值在于,将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制于交易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而扩大了契约责任适用的范围;强调契约并非仅仅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应将社会利益的衡量纳入契约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中。这一学说,对后世尤其是德国民法典所产生的影响至为深远。缔约过失成为法律上的概念,正是由《德国民法典》开始创立的。该法典
    2023-06-09
    190人看过
  • 【缔约过失】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
    个人或企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以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强制缔约的类型不同,个人或者企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一)直接的强制缔约在直接的强制缔约中,如果受要约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则要约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即要约人可以诉请法院强制成立合同,如被出租人拒绝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依法庭确定的租金标准被视为已经更新,越界建筑人与被越界建筑的邻地所有人之间成立土地买卖合同。在法国法上,对一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处理较为灵活,这表现为,在一般情况下,合同被视为成立,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强制性则是间接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订立合同,否则,有权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如果另一方情愿承担法律责任,则仍然保留其不订立合同的自由。[39](二)间接的强制缔约1、公法的制裁与侵权行为责任。由于间接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公法上的义务,是基于公法而对缔约自由
    2023-06-09
    435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违约责任的赔偿一般可以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但是与之相比较,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侵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而且此时合同也尚未成立,因此不涉及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违约责任问题,主要是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使对方的损失回复到先前的状态。一、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对方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此时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但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1、直
    2023-06-09
    204人看过
  • 能否通过契约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约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何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过失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人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023-07-07
    334人看过
  • 关于投标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招投标过程中(合同签订之前),因某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必然招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定标后的责任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对招标人的约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对于中标人的约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3-06-09
    207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是谁举证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一般的举证原则,由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怎么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比较合适。在过错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便于保护相对方之信赖利益。二、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
    2023-06-14
    362人看过
  • (2)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1、产生的前提不同,前者的合同还未生效;后者合同已成立;2、当事人约定不同,前者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而后者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以及免责事由;3、责任形式不同,前者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而后者可包含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害等;4、赔偿的范围不同。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
    2023-07-12
    316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管辖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合同的缔约过失。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案例】康某系某村村民。2012年10月,该村委会主任同康某签订《林木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内属于该村的树木400余棵交由康某看护管理,待成树后按五五分成。后村委会换届,村委会以该合同当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严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侵害了集体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林木承包合同》无效。【判决】2014年6月,通州区法院认定该村委会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
    2023-03-10
    266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在这里要注意,企业经营者在遭受他人恶意磋商导致损害时,往往会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无法追究对方责任,自认倒霉。结果企业的正当权益
    2023-06-25
    24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咨询
    • 怎样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6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
    • 什么叫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又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12
      一、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
    • 缔约过失责任是怎样构成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哪几个方面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是怎样构成的,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
    • 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0
      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
    • 缔约过失合同过错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包括哪几个方面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7
      缔约过失合同过错原则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