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不明确引起的工资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32:30 276 人看过

“案件简介”

申诉人:a

被告:一家服装公司

诉讼原因: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a在一个城市的一家服装有限公司工作。雇佣协议到期后,他在公司连续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也支付了他相应的工资,但此后,公司停止工作,停止支付工资,双方在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方面存在争议,申诉人的意见是:

认为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并要求公司支付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5日13个月工资差额13000元,2000年6月工资差额2000元,2001年春节工资差额976元、74元,经济补偿费分别3994元、19元,共计19970元、93元;2001年1月至2001年2月,我在朝阳区职业介绍所为拖欠的3笔社会保险费中投保6890元;自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赔偿金3000元,追加经济赔偿金15000元,共计4500元;支付工作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18811元和1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7860元和48元,经济补偿金9167元和92元,共计45839元和59元

被申请人意见:

自终止之日起为双方雇佣协议,不存在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对于三种保险,本协议未规定,不属于公司责任范围,应由本人支付;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其任务指标和待遇,没有月薪3000元的声明;由于行业特点,由我决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这与公司无关调查和核实:A自2000年1月起在公司工作。双方已签署雇佣协议,终止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规定a的月薪是2000元。协议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协议,但a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也于2001年1月支付了工资。2001年2月,公司负责人表示让a休假。然后停止a的工作和薪水。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向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仲裁于2001年1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应按规定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的经济补偿金。隧道规定公司每月按2000年标准向甲方(企业承担部分)缴纳养老保险费4940元,大病统筹1560元,失业保险费390元,合计6890元,由a自行到朝阳职业介绍所办理;公司一次性经济补偿4000元,追加经济补偿2000元,共计6000元。朝阳法院认为,该公司没有明确终止与a的劳动关系,因此作出判决:

首先: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办理了养老保险总体规划手续,2000年1月至2001年10月,在判决生效后的30天内,为一名雇员购买失业保险和大病保险。A承担个人应支付的金额

第二:维持北牟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不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雇佣协议到期后,a仍在公司工作,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但在2001年2月,公司负责人要求他休假,然后停止工作,停止支付工资,这应被视为公司终止与一名员工的劳动关系,于是作出判决:

一撤销a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第07362号第2项

二。变更a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的第一项:a市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办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手续,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于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办理失业保险和大病医疗。A承担个人支付的金额

III。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城市服装有限公司应向A支付总计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关系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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