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将如何处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42:22 388 人看过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前,征收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征收方案,确定征收范围。被征收的土地超过范围的,应当返还多余的土地,恢复原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令退还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用地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余的土地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款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期限;

(二)履行方式;

(三)涉及付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付款方式;

(四)提示权和提示权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权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闭、强拆等措施。”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人民事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

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继续建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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