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买烟被撞身亡法院认定不属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54:25 93 人看过

人事劳动争议网讯:员工上班时间外出买烟,不料却遭遇交通事故被撞身亡。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认定,上述行为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贾某系泰州某公司职工,2006年8月22日晚根据公司安排看护工地材料。当晚21时许,贾某离开工地到附

人事劳动争议网讯:员工上班时间外出买烟,不料却遭遇交通事故被撞身亡。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认定,上述行为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贾某系泰州某公司职工,2006年8月22日晚根据公司安排看护工地材料。当晚21时许,贾某离开工地到附近商店购买香烟,途中被客车撞伤,于今年1月死亡。其间,贾某之子向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1月17日,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贾某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不服,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贾某之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案原告之父贾某,工作时间离开工地外出购买香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工作原因,且贾某的受伤亦不符合其他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6日 20: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上班干私活死亡被认定工伤
    一服务员上班干私活时发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败诉后起诉到法院,日前也被判败诉。2012年10月6日9时30分许,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从事服务员工作的孙某在伙房门外突发疾病倒地,经莱州市中医院120急救无效死亡。当年12月14日,孙某的丈夫就孙某的死亡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意见和《调查笔录》称,孙某是长时间蹲在地上洗自己从家中带来的姜芽子时死亡的,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而且孙某在上班时间用单位的自来水洗自己家的姜芽子属于上班期间干私活,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去年7月6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决定书,认定孙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死亡)。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不服,同年10月25日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烟台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仍然不服,又
    2023-06-10
    362人看过
  • 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
    一、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上班下班期间是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但一般只能在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进行会议室,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
    2023-04-28
    157人看过
  • 亲属替班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1、亲属替班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替班的亲属与单位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算作工伤,但可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有关的侵权责任人来赔。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
    2023-03-31
    489人看过
  • 员工下班无证驾车身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被驳
    职工刘某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刘某所在公司德源纱厂以其无证驾驶摩托车为由,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07年2月,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一辆拖拉机运输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此,刘某父亲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因工死亡。德源纱厂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政府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仍不服,将劳保局告上法庭。原告德源纱厂向法庭提交了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刘某驾驶证信息不存在的证明和刘某驾驶证基本信息涉嫌作假的证明材料,证明刘某系无证驾驶人员,其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基本信息均系伪造。德源纱厂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06-06
    345人看过
  • 在上班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死亡的,如果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一、最新工伤认定细则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
    2023-03-31
    310人看过
  • 精神病人上班服毒身亡被判定工伤吗
    精神病人上班如果是误食服毒身亡被判定工伤。这属于精神病患者的无意识行为,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
    2023-06-14
    347人看过
  • 骑助力车上班被撞不算工伤续:劳保局认定被撤
    因丈夫韦某骑一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重伤后不治身亡,妻子王某到劳保局为丈夫申请工伤,但劳保局认为双方驾驶的均为非机动车,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畴。王某不服,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撤销劳保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2008年10月的一天,骑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韦某上班却遭横祸,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韦某重伤身亡。韦某的妻子王某向怀柔区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劳保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此种情形应视为工伤。但在《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当中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定义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所以劳保局一方认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本质上还是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故韦某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王某不服,随即提起诉讼,本报曾于7月23
    2023-06-05
    141人看过
  • 上班酒后驾车出事故死亡法院认定是工伤
    上班时,酒后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轮车闯红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此,劳动部门认定已经构成了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却推翻了劳动部门的这一认定结论,依法判令其在判决生效的30日内重新对刘艺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上述事故中的死者名叫刘艺(化名),虽然与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6年3月4日,喝过酒的刘艺驾驶着自己改装的三轮车送完报纸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刘艺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同年7月3日,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认为刘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对于劳动部门的认定,刘艺的代理人认为,劳动部门的行为属于代替其他行政机关执法,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对行政相
    2023-04-23
    293人看过
  • 夫妻替班却身亡,能认定工伤吗?
    陈某系某物业公司职工,具体工作为清扫某路段马路,双方签有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某工作10个月后因家中有事,即不再到公司工作,后一直由其丈夫林某替其完成清扫马路工作。林某替陈某工作达8个月之久,后在清扫马路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无责任,肇事者全责。林某在工作过程中,每日接受该物业公司的监督和工作量检查,工资发放仍打入陈某的工资卡内,物业公司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林某的家人要求认定林某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物业公司则认为林某系替班,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接受物业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清洁路面工作,林某从事的清扫马路工作是物业公司主要的工作内容,双方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关于物业公司发放工资是打到陈某工资卡内的问题,因陈某没有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该工资是实际劳动者即林某的劳动报酬,因林某与陈某系夫妻
    2023-06-10
    318人看过
  • 职工上班途中车祸身亡单位不服劳保局工伤认定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某公司因诉某区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上诉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区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判决。张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某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7年7月25日张某因公从外地出差回来,7月26日早5点张某自其住所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乘小型客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07年8月20日,张某之妻齐某向某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送达张某所在公司及齐某。该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称,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张某从外地出差回来第二天即事发当天应该休息,是在其休假期间出现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在工作领域、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其上下班途中应该是从朝阳区到工
    2023-06-10
    258人看过
  • 成都男子下班途中被撞身亡家属获工伤赔偿10万元
    男子下班途中被醉驾摩托车车主撞伤,50多天后身亡,无奈肇事者无经济赔偿能力。今(2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蒲江县司法局获悉,近日该局和多部门联动调解了一起特殊的车祸意外死亡纠纷,受害方维权半年无果后申请工伤认定,由死者单位赔偿其家属10万元。2013年10月,农民工倪某和平常一样,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准备骑摩托车回家。女儿英英(化名)已经准备好一家人的晚餐,等父亲回来。可是谁也没有料到,一阵猛烈的撞击,让这平常的幸福砰然粉碎。据了解,倪某在回家途中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当时不省人事,被迅速送往医院。经过交警现场调查取证,二轮摩托车车主高某系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50多天后,因伤势过重倪某救治无效身亡,这让一家人承受了巨大的悲痛。好好的人就这样没了,我要为他讨个公道。英英告诉家人。然而,事情进展并不顺利。在多次找上门后,英英发现肇事者高某未婚且无子女,几乎没有任何经济赔偿能力,倪家持
    2023-06-10
    177人看过
  • 上班时间内被砸伤属不属工伤
    上班时间内被砸伤属不属工伤,应当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来判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
    2023-02-27
    89人看过
  • 呼和浩特:提前上班被撞伤属于工伤
    因为担心路上堵车,呼和浩特市的王先生每天提前一小时驾车上班。不久前的一天早晨,他提前一小时上班,驾车快到单位时,因等红灯被一辆车撞上。车门被撞坏不说,王先生的腿也在撞击中受了伤,后经医院检查为左膝部韧带处撕裂,需要休息治疗。那么,王先生这种提前上班所受伤害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先生虽然是提前上班,但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因此,王先生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应通过工伤保险予以处理,如果没有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则应承担相关费用。
    2023-06-09
    121人看过
  •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下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地点怎样认定?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今年40岁的詹某,下班途中乘坐公司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脸部多处骨折。公司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虽然詹某后经认定为工伤,但是她不服公司仅支付9000元医疗费,最终将其告上了法庭。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日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赔偿工伤保险待
    2023-06-08
    26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上班时间触电身亡,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工作中触电身亡是否属工伤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4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上触电身亡,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上班多长时间没有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 被车撞后上班时间不上班,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2
      上下班被车撞伤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被机动车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在单位应当在其被车撞伤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为申请的,职工本人和工会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
    • 上班途中被工人撞伤工伤认定能否上班又不能去打算工伤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2
      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被机动车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或者被非机动车撞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上班路上死亡属不属于工伤,如何个赔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5
      如果该员工在上班路上死亡为非主要责任的,是工伤,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员工为主要责任或全责的,公司无责。
    • 上班路上突发身亡算不算工伤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20
      上班路上因交通事故死亡,员工本人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计算工伤。以下情况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通勤;(4)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的其他合理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