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鉴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14:41:03 106 人看过

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此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

(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实践中强调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

一、离职还用遵守保密协议吗?

离职后在保密期的,需要继续遵守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商业秘密流程管理的四个环节

第一,预判风险。通过梳理企业现有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以及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详细了解涉及商业秘密的各个工作流程和环节,分析在哪些环节可能会出现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风险。第二,对可能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风险,进行风险测评,找出商业秘密风险重点防范领域、部门、岗位及人员,如有已经发生的泄密事件,将作为测评的重要参考。第三,完善管理流程。即针对每一个可能发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风险的环节点提出具体的改进举措和预防措施。针对极易发生风险的岗位或者涉及核心商业秘密的部门,可拟定具体的保护细则。第四,构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平台,将全部商业秘密固化于该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不仅要在平台内按照研发流程逐步留存备份全部的技术资料或其他经营信息,而且还需要进行敏感权限管理,限制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以及商业秘密的存储和传输方式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0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保护的秘密收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简称民法保护;二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三是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四是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即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行政法和刑法的保护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有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义务,对(或从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负有法律义务,一般不能作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依据首先,民法对对外经济交往的保护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流,就不可能进行贸易。作为营利性组织,企业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企业有必要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但也正是因为通信的存在,所以伴随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一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也就是说,无论是何种通信方式,只要存在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都会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2023-05-07
    220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是什么民事责任企业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一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表现为具有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意。二是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刑事责任商
    2023-08-02
    76人看过
  •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回答
    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与法院指定鉴定所得的鉴定结论均是具有同等的证据主体地位的,在庭审质证前均属于证据材料,在经过了法庭质证、审查后才能上升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必要时,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委托适当的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对争讼技术信息的秘密性、新颖性以及与被控侵权技术的对比等方面进行鉴定,从而更好的证明自己的主张。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需要对讼争技术进行对比、鉴定。这时,就涉及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以及该鉴定所得的结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有权自行委托鉴定的,该鉴定结论作为一项证据,应在开庭前向其他所有当事人公开,由其他当事人针对该鉴定结论提出意见
    2023-06-08
    33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
    2023-03-31
    208人看过
  • 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价值性等决定了它可以成为许可贸易对象。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同样涉及保密问题。企业首先要慎重地确定许可贸易对象,一般地说,要考虑可能的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市场规模,特别是实施商业秘密的能力。当候选的被许可人确定后,下一步就是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进行谈判。就被许可的企业来说,它当然先要对引进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作一些了解才能确定是否购买以及相应的价钱。但这样会让被许可方知悉该商业秘密。一旦谈判没有成功,许可人将无法禁止对方实施。为此,作为许可方的企业应当在谈判前就要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应当特别明确在没有获得许可方书面同意前,对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当然,企业在谈判中披露给对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尽量缩小,不能和盘托出,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性商业秘密。正式达成的商业秘密许可证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许可证性质、对方的保密任务、重要概念界定、技术回授、使用费交付
    2023-04-10
    74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
    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主要有: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受不当利益驱使,员工或员工集体离职后,可能带走商业秘密;不忠实的在职员工也可能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有关调查显示,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2.工(商)业间谍有些公司认为,研究开发最有效的捷径莫过于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种观念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例如日本维尼公司的总会计师田中德川去医院看牙,不择手段的竞争对手竟然买通医生,在其假牙内安装了微型窃听器。维尼公司的财务秘密变成了对方的杀手锏,在竞争中极其被动,最终破产。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这样的实例很多,如曾有某国一位工程师,脚穿着粘性鞋
    2023-06-05
    444人看过
  • 公司秘密包括商业秘密和什么
    公司秘密主要就是商业秘密,公司商业机密范围:商业机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机密,也被称作技术机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一、商业秘密的特征有哪些?(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
    2023-03-19
    127人看过
  • 商业秘密重要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重要吗?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分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二、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商战不可无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想打败竞争对手,企业要防患于未然,制定周密的保护方案和措施:1、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2、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高度涉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游岗,把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3、建立公司保密制度,并把公司的保密制度写人《员工手册》,在员工进人公司时就向其灌输保密观念,了解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
    2023-03-03
    337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意图以及商业秘密之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意图以及商业秘密之界定要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意图,首先应该看其在刑法典中的序列,即《刑法》第二编分则之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很明显,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经济犯罪领域,其范围进一步缩小于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又或者知识产权(IntellectalProperty)“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3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已经签订的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记、工业设计、专利等七种分类。而要予以立法的明确规定,核心问题就是对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TRIPS协议第七节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披露过的信息”(ndisclo
    2023-06-08
    343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特性及相关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有哪些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2、商业秘密
    2023-04-17
    27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侵权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如何维护?
    商业秘密侵权维护办法: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主张民事责任。还可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投诉,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一、商标侵权两年以上行政处罚的后果是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并可处以罚款。即工商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可以对是否并处罚作出选择。而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该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对相对人并处罚款,以及罚款的金额。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一般商品侵权怎么处理?一般工商局抓到的就是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
    2023-03-01
    11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成都14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
    近年来因员工“跳槽”等引发商业秘密纠纷,从而诉诸法庭的案例不少,而原告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其不能准确地界定商业秘密。成都一家技术公司聘任了吴某为副总工程师,负责产品的生产开发等方面的软件工作。一年多以后,吴某离职与他人合作成立了另一家公司,着手准备生产经营同类型电子产品。经报案,警方查封扣押了吴家中的两张软件软盘,后经专家鉴定软件内容是吴某原供职公司产品的原始技术资料。该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有关技术秘密资料,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理由是:原告无充分确切证据证明具体技术秘密的内容,即该公司已掌握的未被公知、公用的技术诀窍。法院认为,该公司产品采用的生产技术原理是公知的,其技术高度尚未达到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要求。原告也未与吴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保密协议,吴某不负有保密义务。原告输在举证不力。从2004年到2009年
    2023-06-08
    320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的一般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体就是商业秘密。在客观行为方面,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同,即要求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
    2023-05-07
    46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案件判定时长
    该段内容讲述了违反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若后果特别严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违反商业秘密法律法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后果特别严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 商 业 秘 密 罪 】 最 高 可 判 多 少 年 ?商业秘密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3-09-04
    5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被侵权怎样鉴定,商业秘密侵权鉴定的流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
      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鉴定是比较特殊的,有些法官直接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委托鉴定内容。我们认为,委托鉴定的对象应当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判断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已有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进行了解析,因而“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已经属于“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司法鉴定中不应将此作为委托鉴定的事项。但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三项要件是否属于可委托鉴定的“事实问题”,因
    •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30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所以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两部分。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应信息等业务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 商业秘密解释如何做?商业秘密定义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31
      商业秘密(BsinessSecret),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包括商业秘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8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
    • 关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分为哪两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6
      1.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