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就发[2004]123号】颁布日期:2004-09-20执行日期:2004-09-20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不断完善弹性就业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
作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京劳社就发[2004]123号】
颁布日期:2004-09-20
执行日期:2004-09-20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不断完善弹性就业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现就失业人员弹性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弹性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以下范围内实现就业,并取得合法劳动收入:
(一)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
(二)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装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点、居民老小饭桌、下水道疏通和送煤气罐等社区服务性工作;
(三)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社区服务项目。
虽在上述范围内实现就业,但从事个体经营或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弹性就业范畴。
二、失业人员连续实现弹性就业满30日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实现弹性就业证明》(见附件1);
(二)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31号)的规定,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和《实现弹性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弹性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将其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收入等情况记入管理台帐,对弹性就业人员进行服务和管理;
(四)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介中心存档,存档时可持《实现弹性就业证明》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三、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社保所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月劳动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两倍(含两倍)的弹性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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