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01:50:11 414 人看过

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一)地区垄断

1、概念

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

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

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

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

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具体表现方式

(1)

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商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经营者的服务,

限制辖区内外地商品的销售,

或者要求其销售外地商品时必须搭售本地产品,

或者就销售外地产品的范围与数量做出限制。

(2)

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线边界设置关卡,

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3)

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

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4)

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采取重复检查、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对外地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或卫生检查标准,

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5)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

实行歧视性待遇,

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6)

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7)

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的待遇方式,

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侵害其合法权益。

(8)

运用价格手段,

对外地产品提高进价、压低销价,

提高批发价、降低零售价等,

使经营者无利可图,

只好放弃该地市场。

(9)

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

如政府明文规定本地经营者不得销售外地商品,

当地职能部门限制本地产品、技术外流等等。

(二)部门垄断

1、概念

部门垄断,是指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各部门利用自身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

控制市场、独占经营,

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

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2、具体表现方式

第一,

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下设服务公司,

变相开办经济实体,

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价格优惠等,

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

第二,

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

封锁市场,

限制行业、部门外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

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

第四,

限定客户和消费者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否则,

即利用手中职权对经营者进行刁难。

第五,

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如某市旅游局规定,

凡到该市旅游的,

只能到其指定的旅游“定点宾馆”就餐住宿,

否则拒绝提供有关服务等。

(三)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

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同时还有政府纵容下的卡特尔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中的垄断现象也频频发生。为了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确立了基本的反垄断制度。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6: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竞争,市场,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环猎调查网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市场上的自由、有效的竞争,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除了调整对象等基本差别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首先,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案件中多存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所侵害的特定的当事人,如被窃取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遭到商业诽谤的企业,而反垄断法案件中则不一定存在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特定的当事人。【3]这种现象体现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都
    2023-03-02
    154人看过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
    2023-03-01
    290人看过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2、规制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
    2023-04-13
    24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1、调整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2、价值理念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少数经营控制或操纵市场,从而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
    2023-02-28
    275人看过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反垄断法是经济行政法的一种,属于公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2、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合法竞争的自由性,鼓促进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予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地位。3、执法机关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另外,自1994年开始的几轮机构改革中,均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国务院2008年7月新颁布的“三定”方案规定再次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
    2023-04-13
    40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1)调整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2)价值理念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少数经营
    2023-04-13
    354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规制对象如下: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反垄断行为中的垄断法规制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5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22
      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2
      参考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
    •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多少种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17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