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判决未认定工伤
何易是重庆人,2006年来佛山工作,同年9月8日与佛山某机电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出于个人考虑,2007年8月4日,何易向佛山某饮食公司求职,兼职从事该公司的电器维修工作。2007年8月5日晚,何易在该饮食公司维修监视器网络线路时,不慎从高处坠地,造成腰椎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2007年12月,何易向供职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该饮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月15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何易在兼职从事电器维修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但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均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故裁定何易与佛山某饮食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驳回何易的仲裁请求。
2008年1月21日,何易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佛山某饮食公司支付伤残补偿金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何易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佛山某饮食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并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长达三年的诉求,何易仍不放弃,最后他选择了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向检察院申诉获赔五万元
市检察院查阅申诉材料后,认为何易在举证证明其与该饮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方面有一定难度,但同时也感觉到何易的申诉有一定道理。
据了解,2004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说明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成立劳动关系,且应当受到保护。
本案中,“2007年8月4日,何易向该饮食公司求职,兼职从事该公司的电器维修工作。”这就确认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兼职关系,且饮食公司给何易开据的制服押金单上清楚注明“今收到何易工程员制服押金200元”,据此可认定何易为该公司的员工。
承办检察官认为,何易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作为用人单位的佛山某饮食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得到省高检支持,最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再审开庭后,该饮食公司同意向何易一次性赔偿5万元。
下班推车受伤算工伤吗?
员工在公司正常工作出现困难需要援助时主动上前帮忙,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另一方面是因公司突发性、偶发性事件而致使他即刻进入另外一种紧急性、临时性的工作状态,即推车现场成了员工下班后的新的、临时性的工作岗位,推车的时间段自然属于新工作岗位所衍生出的工作时间,推车则属于员工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所做的临时工作。员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员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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