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实务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6 03:25:36 176 人看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或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以高者为准)。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补助标准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

威海市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潍坊市:寒亭区、坊子区、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

莱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州区、博兴县、邹平县

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德城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荏平县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荷泽市:牡丹区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

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

荷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0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安徽省企业职工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安徽省企业职工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如下: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一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一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每月150元;5、抚恤金=上一年度安徽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发放月数。其中,发放月数需要根据社保缴费年数、养老金领取年数进行换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
    2023-08-13
    262人看过
  • 莱西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法律依据及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
    2023-06-23
    489人看过
  • 海东市因公死亡的待遇介绍
    办事内容: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受理机关:民
    2023-05-10
    168人看过
  • 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7〕3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一、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凡在一年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者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0天的,或者在一年内病假、事假相加超过5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休假。二、工作满一年,且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职工(包括出境探亲),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不足同年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给予补足。探亲假的假期工资,
    2023-08-17
    211人看过
  • 山东省职工医疗期待遇标准
    医疗期的待遇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1、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山东省内执行的标准:依据为《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
    2023-06-10
    434人看过
  • 山东省青岛市调高工伤待遇
    公布:自2010年1月起,青岛市上调工伤1至4级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后工伤1至4级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64.43元。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青岛市内四区符合此次待遇调整条件的人员共1071人。工伤1至4级人员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和160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2009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
    2023-06-10
    148人看过
  • 如何进行工伤死亡认定,职工因工死亡有何待遇
    一、如何进行工伤死亡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机动车辆事故发生的伤害或者死亡应该是属于工伤,那工亡认定及理赔程序是: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职工因工死亡有何待遇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2023-02-09
    360人看过
  • 浙江省工伤死亡待遇是多少?
    一、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36396元20元。工伤死亡赔偿。工伤死亡待遇怎么样工
    2023-08-18
    89人看过
  • 因工死亡的待遇计算发放
    职工因工死亡,怎样计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伤亡的,其直属亲属享受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待遇
    2023-04-22
    125人看过
  •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计算
    答:按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社保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丧葬补助金:指死亡后火化的才能享受。(国家批准的少数民族和其他人员、自愿向医疗机构捐献遗体的、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除外)。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二)抚恤金:(1)缴费15年的,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2)缴费不满15年的,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3)缴费不满3年的。A单位职工。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缴纳基本养老费总额。B个体参保人员。葬补助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缴纳基本养老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总额。
    2023-05-10
    238人看过
  • 工人死亡后的待遇规定详解
    因工死亡待遇规定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支持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支持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上述规定的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争议[案情简介]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
    2023-07-03
    230人看过
  • 编制内员工非工伤死亡待遇
    一、编制内员工非工伤死亡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因病非工伤死亡待遇规定,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二、因病非工伤住院工资计算还会有工资待遇吗因病非工伤住院工资计算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三、湖南因病或非工伤
    2023-03-24
    399人看过
  • 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享受如下的待遇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一、2022年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有哪些(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
    2023-03-25
    416人看过
  • 山东劳务派遣工待遇改善
    新规施行后,我们公司制定了用工调整方案,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划由1800人调整到200人以内,2016年3月派遣工的占比将控制在10%以内,上半年已按计划将300名劳务派遣工转为直接用工。7月10日,山东省内一家国企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告诉了记者这样一条消息。该负责人所说的新规,指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劳务派遣问题,新规要求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并要求同工同酬。对受新规影响最大的国企,记者专门采访了其落实情况。记者从山东省一大型汽车制造国企了解到,该企业所属各用工单位,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管理现状,通过民主协商程序,确定2334个辅助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目前已有5000多名劳务派遣工通过考核,转为了直接用工。比控制劳务派遣工数量更为关键的是,推进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之间实现同工同酬,保障派遣工享受相同的社会保险缴费待遇,
    2023-06-05
    47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职工工伤待遇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 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
      山东的标准是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
    • 非因工伤残有什么待遇,非因工死亡有什么待遇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4
      一、非因工伤残有什么待遇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伙食费及就医路费则由本人负担。 (二)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按月给付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是怎么规定的(最新)待遇标准和补偿标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7
      一般认为,企业职工如非因工死亡,单位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将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汇总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1、标准:1000元/人。 2、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4、执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 在职职工死亡待遇如何确定非因公死亡待遇标准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31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4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