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财产?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诉讼程序已经全部结束,没有权利和法律规定义务进行任何诉讼活动,应该向苏某释明通过上诉途径,以不服判决为理由,同时申请上级法院进行诉讼保全;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财产发生新的形态变化,且新的情况对于苏某来讲,存在不利隐患,苏某应该向一审法院提出新的诉讼,并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第三种意见,苏某应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诉讼保全。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该意见所适用的是“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的,属于一审诉讼活动与二审诉讼活动的“链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是保证了当事人的权利处于司法保护状态。面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接到判决书时没有改变其状态,却在法院判决书尚未生效、一审诉讼行为已经结束、当事人且服判的上诉期间发生房屋“灭失”、而转换为货币的情况下,当事人心理持极其不安状态,并提出保全措施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一旦一方独自领取房屋补偿款后,对生效后的判决书的执行会带来障碍,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虽然出现不上诉的“上诉期间诉讼行为真空”现象,一审人民法院或许认为案件已经宣判,证明审判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已经接受未生效的判决,且没有不服的判决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再没有法律所规定的诉讼行为义务。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期间当事人对出现类似特殊情况如何进行诉讼补救措施。但考虑当事人在没有提出上诉之前,当事人已经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该依职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强制保全措施,确保当事人因发生执行可能出现的障碍发生。在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之前,与上级法院没有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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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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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拆迁怎么分割,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1夫妻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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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利益,另一方是否可以分割拆迁财产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30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补偿利益(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如果一方的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一方可以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来取得安置房或补偿款,两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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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离婚房屋补偿怎么分割呢,是否会平分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6私房也成私有住宅,是指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是私有住宅。对于私有住宅,离婚后的拆迁补偿只给予产权人,也就是说只给房子的主人。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归属于哪一方。因此,离婚后房产已经属于了一方,房产拆迁补偿按照规定只属于房屋产权一方,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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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按照房屋的补偿来分割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6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房子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