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从增值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仅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征税,即在本环节计税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已征税款。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增值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从营业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除了娱乐业实行5%—20%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一项收入因为分工经过多个生产经营环节要征多道税,因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二、国家扩大实施“营改增”试点的背景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从而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
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中国增值税制度,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相比,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尚未完全到位。在深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在税制类型上还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纳入抵扣范围,不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进步。在广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覆盖范围不全面,征税对象限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则实行营业税制度。
2009年,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我国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解决了增值税改革深度不足问题。但由于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造成了制造业与服务业税制上的脱节,导致制造业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得到抵扣,二、三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存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转型后的增值税制度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方面的优势仍然难以充分发挥。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是政府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增值税是与货物和劳务生产流通关系密切的税种,不失时机地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第二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
三、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在我国步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从统揽全局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有利于完善税制结构。实施“营改增”,使增值税链条式抵扣机制实现三次产业间全面覆盖,消除两税并存产生的重复征税弊端,不仅符合增值税的内在特征和发展规律,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优势,实现我国增值税在覆盖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与国际惯例更好地接轨。
(二)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通过实施“营改增”,让进行创新和研发的企业和信息产业能够抵扣设备购进、材料采购等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极大地降低科技研发和产业升级成本,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动力。同时,由于购买技术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其他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规模也逐步加大,社会产品技术价值含量相应提升。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营改增”在减轻服务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由于服务业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可以通过减轻下游企业税负来拉动服务业需求,从而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起到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目的。
(四)有利于鼓励转变发展方式。“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业提供服务的税收障碍,有利于生产制造与服务专业分工和协作,促进外包服务发展。“营改增”后,工商企业或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是否独立建立法人机构,不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从而有利于产业分离发展,促进企业做强主业、做大辅业。“营改增”后,总部为下属企业提供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在下属企业作进项税抵扣,有利于总部经济的集聚发展。
(五)有利于改善出口。实施“营改增”后,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不仅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实行出口免税,而且将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服务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可以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出口货物接受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得到退还,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可以有效提升货物出口的退税程度。两方面效应叠加,有利于推动出口规模扩大和结构改善。
四、“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范围。扩大“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此外,国务院决定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改革。
(二)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算方法计税,按照服务收入额的3%计算征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四)计税方式。纳税人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五)税收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预算级次不变,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六)税收优惠。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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