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粮油购销员等7个职业列入粮食行业特有职业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7:21:16 197 人看过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你办《关于公布第二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目录和修订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粮食行业部分)的请示》(国粮办人[2004]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粮食购销员等7个职业列入粮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鉴于粮油管理员职业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已不再存在,我部同意取消该职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粮食行业部分)进行相应修订和调整。

请你们组织专家积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粮食行业部分)的有关修订准备工作。同时,要结合粮食行业职业岗位的特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我部核准的特有职业(工种)范围内,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特此函复。

附件: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

1.粮油购销员

2.粮油信息员

3.粮油竞价交易员

4.粮油保管员

5.粮仓机械员

6.粮库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7.粮油质量检验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5日 06: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业资格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调整航空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的复函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你们《关于调整航空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的请示》(航空人联〔2000〕509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结合两集团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做好航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研究,同意你们协商提出的方案,即:原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改为中国航空工业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管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成立中国航空工业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负责其管理。请你们结合各自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航空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试点范围内,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希望在工作中搞好分工和协作,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
    2023-06-10
    172人看过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90号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
    2023-06-09
    268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纳入上海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纳入上海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上海市的失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二、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
    2023-06-09
    465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研究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我部决定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自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届时,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仍然有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库存的原证书,可于7月1日前在省内或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另行通知。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你
    2023-06-10
    373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事业,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相关要求,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基
    2023-06-09
    350人看过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陕劳社发[2002]4号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陕劳社发[2001]287号)的规定,现就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范围:(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二)经认定已纳入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为准)。(三)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原已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中心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的中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生活费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
    2023-05-05
    91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商业部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改按退休处理后粮食定量和保健食品供应
    江西省劳动局:你局(80)赣劳薪字第005号文收到。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后来退职、自动离职的职工,以及曾被开除、劳教,或劳改现已恢复了政治权利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再未从事矽尘作业,现确诊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改为退休后,其粮食定量和保健食品的供应,都可以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国经周字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当地粮食部门和商业部门可凭矽肺病诊断证明书和退休证件办理批准手续,从被批准之月份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
    2023-06-09
    432人看过
  • 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公安部消防局、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民政部人事司、国家邮政局人事司、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你们关于申请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2个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0个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0个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个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4个珠宝首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2个石油天然气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3个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5个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12个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请你们在我部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认真组织开
    2023-06-04
    276人看过
  •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发布文号:各行署、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省新良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属粮库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2006-2010年全国粮食行业教育培训规划要点》,进一步强化我省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全省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计划安排,省局定于2008年9月10日面向全省开展2008年第三期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鉴定工种和等级(一)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二)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二、培训内容及鉴定对象(一)培训内容按照《粮食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技能培训标准》进行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二)鉴定对象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粮油保
    2023-06-06
    328人看过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配合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有效利用粮食行业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经研究,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择优选择适合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单位建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择原则按照考培分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建立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二、选择范围粮食专业的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粮食科研机构,粮食仓储、贸易、加工企业等。三、资格条件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具有与所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三)有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四、审批及备案程序(一)由具备培训条
    2023-04-22
    237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请明确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请示》(鄂劳社字[2094]5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量和比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要结合当地就业形势,认真分析企业裁员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企业裁员数量是否得当。如果可行,应指导企业做好裁员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切实维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行调控,应及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2023-06-09
    65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便于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辨识和监督,我部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属专用标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此标志。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必须按照我部编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制作和使用,该手册将免费发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三、1999年12月底前,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应使用统一标志。各地在审批统一标志的使用时,应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其完善规章制度,改进业务态度,提高业务质量。四、各地要利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统一标志的时机,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
    2023-04-22
    37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中大龄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都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提前退休行为,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因此,兵工三线困难企业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但考虑到兵工三线困难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对这部分大龄下岗职工采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协保”)的方式妥善安置。即实行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其达
    2023-06-09
    6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
    交通部:你部(91)交函人劳字23号来函收悉。遵照罗干秘书长的批示,由交通、劳动两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就油轮船员工作能否列为有毒有害工种提出了调查报告,比较具体地反映了油轮船员的劳动条件和油气危害程度。根据目前油轮船员劳动条件的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提高油运一线的劳动生产力,经研究,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油驳、油拖船员列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关于联合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你部进一步研究,采取有效的技术对策和防治措施,以减轻毒物对船员的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油运事业发展。
    2023-06-09
    353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 更多>

    #职业资格
    相关咨询
    • 国有企业购销的粮食不是粮食购销是免征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5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XX和中国XX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XX(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
    • 粮农等那些职业是农业户口?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属于农业户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粮农指主要指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田间管理、作物收获等一线工作内容的群体。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1.“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2.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
    • 粮食储存企业不得销售哪些粮食作为食用粮食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5
      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风险提示: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哪些粮食免征增值税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
    • 粮油副食品购销合同怎么写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15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 单价:________元/ 建材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批次,数量,价格,总价,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交货:交货方式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