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其他公司的货品“倒”给了本公司的销售总代理商,合肥市中院近期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一新加坡籍男子蔡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驱逐出境;追缴其犯罪所得。
据法院调查,合肥南亚公司是一家从事桑拿设备、机电产品生产等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5月,新加坡籍男子蔡某某应聘进入该公司工作,任该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他与公司签订了技术与保密协定,约定工作期间和离职两年内都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2007年10月,合肥这家公司与北京路易香浓公司签订了全国市场总代理合同,约定其为A2充气式便携桑拿设备的中国市场总代理商,经销合肥公司胶棉布材质桑拿设备和PVC材质桑拿设备等。蔡某某负责双方联系订单、发货等事宜。北京公司立即将货款打到了合肥这家公司的账户上。
2007年12月,蔡某某以北京一公司的名义,私自通过江某某从合肥某公司采购了A2充气式便携桑拿设备,以“合肥南亚公司二厂”的虚假名义,销售给路易香浓北京公司。这家公司迅速将货款转入蔡某某指定的账户上。
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蔡某某通过这种方式,共销售给北京路易香浓公司胶棉布材质桑拿设备10715台、PVC材质桑拿设备12947台。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蔡某某的行为给合肥南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68.9万余元。
法院认为,路易香浓公司作为合肥南亚公司桑拿设备经营的总代理商,已通过电视等广告让公众所知。合肥南亚公司已建立相关保密制度,明确划定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也约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蔡某某知道保密内容并签名确认,所以此案中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蔡某某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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