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技术服务公司技术主管。2014年8月至9月,李某分别以虚报出差日期和同事代打卡的形式,两次向公司虚报了自己的出勤情况。公司发现后,依据奖惩制度中违反诚信与专业行为规范、伪造出勤记录的相关惩罚规定,予以两次记大过处分。
几天后,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认为公司虽有关于考勤的明文规定,但自己在2014年1到7月间经常因工作原因没有参加正常考勤,当时公司从未按照规定予以追究,公司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无需日常考勤的管理惯例。但在8月之后,公司却打破以往管理惯例,实为不公平。因此,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在公司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规章制度的效力大于管理惯例。因此,虽然公司对李某1月至7月间的未考勤行为未进行过任何处理,但并不表示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丧失了处罚权。2014年8月之后,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李某的虚假考勤行为作出处罚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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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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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公示的规章制度是否属于规章制度?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3《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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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9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可将相关规章制度交由律师或公司法律顾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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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发生争议,能否以其与相关规章制度的效力为依据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因执行这些内容的规章制度发生的工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其次,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有关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内部规章是否合法,只要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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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0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有效力的法律《劳动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理论上应该是对法律的补充细致的说明和具体执行的标准,是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先参考《劳动法》(08年1月1日前),然后再参考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违法。《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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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