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始终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我认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作为诉讼当事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控告权,诉讼参与权,对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抗诉等处理决定的申请复议权等。二是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刑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的原则,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以解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在上述两种权利中,诉讼权利是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而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则是被害人的实体性权利。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被害人缺位的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更多地体现为报应公正,而矫正公正则难以实现。
那么,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为什么难以实现呢?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司法机关的思想认识以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在以公民个人为被害人的犯罪中,大多数是侵犯人身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这些犯罪的行为人一般都处于社会底层,其自身缺乏赔偿能力,犯罪所得的赃物在短时间内挥霍殆尽,绝大多数案件都无赃可追。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惩治犯罪人,被害人除了获得心理满足以外,经济上一无所获。这种状态长此以往,必将动摇被害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仰,甚至动摇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正当性基础。
解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当然首先还是应当通过制度完善积极鼓励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在这方面行之有效的举措之一,就是将积极退赃或者赔偿经济损失,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表现之一,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应当指出,这种做法既有法律根据,又能够确实保障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决不能将其理解为花钱买刑。但是,从整体上来看,通过鼓励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因为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能力是有限的。为此,我们应当建立国家刑事补偿制度,通过国家补偿,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救济。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犯罪人造成的,理应由被害人赔偿,为什么要由国家补偿,国家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否解脱了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国家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补偿的财力?这些问题,都是在建立国家刑事补偿制度时首先需要解决的。国家刑事补偿的理论根据是什么?这是建立国家刑事补偿制度的重要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等各种不同理论。并且在选择何种理论作为国家刑事补偿的理论根据问题上,我国学界也是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的。我个人倾向于国家责任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由于被害是犯罪的结果,因此,国家应当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根据国家责任说,国家是刑事补偿的义务主体,这一点与社会福利说是有所不同的,根据社会福利说,国家对被害人予以补偿,是社会增进人民福利的一项重要任务。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受到犯罪人的侵害而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社会应当给予适当的援助。尽管社会福利说也主张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但其主体已由国家替换为社会,并且这种国家刑事补偿的性质在法律上也难以界定。而国家责任说明确地从国家对犯罪的防范责任未能圆满履行,由此引申出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义务,法律关系明确,并且具有说服力。当然,国家刑事补偿并非是对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解脱,而只是一种补充。因此,只有在被告人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国家补偿。对于被害人来说,国家刑事补偿具有替补性。在此应当指出,国家补偿与被告人赔偿在法律性质上是有所不同的,赔偿是建立在侵权并且有过错的基础上的。而补偿则是一个更为中性的概念,当然补偿主体也并非与损失的发生毫不相关。因此,对于被害人的国家刑事补偿与冤狱的国家赔偿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已经建立国家刑事赔偿制度,如果能够进一步建立国家刑事补偿制度,则更能彰显我国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并且更能树立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当然,我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国家刑事补偿制度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只对那些由于受到犯罪侵害,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正常生存、并且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害人,才应当通过国家补偿方式解决其生活困难。随着国家财力增加,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国家刑事补偿的范围。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突出,被害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社会的关注。在国家财力范围内,给予被害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乃亲民、惠民之举。况且,现在涉法上访案件中,被害人因没有得到经济赔偿而上访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这都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通过国家刑事补偿,满足被害人正当的经济诉求,这是国家财政的正当用途。我期望国家刑事补偿制度能够在我国早日建立,目前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资金进行试点,在条件具备时制定《国家刑事补偿法》,正式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新闻背景
据《法制日报》3月14日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谦提交了关于建议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孙谦表示: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本院管辖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4233件,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1410件,占33.3%;2005年,这一比例为32.9%;2006年,这一比例为37.38%。被害人上访所占比例较大,且呈上升趋势。孙谦说:据初步统计,大约有80%以上的被害人无法实际获得赔偿。孙谦认为,国家有必要对这些人实行国家补偿,改善被害人的生存条件,减少申诉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法治国家呼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408人看过
-
竞选:呼唤制度空间!
63人看过
-
青苗补偿国家制度
291人看过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之探讨
104人看过
-
国家补偿制度亟待完善
120人看过
-
国家最新拆迁补偿制度
420人看过
-
移民国家补偿制度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6国家对库区移民补贴有标准,库区移民补助的钱是国家拨付。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60岁以上的一次性领取二十年的补偿金。60岁以下的每年领取600元,直至领取20年。
-
国家赔偿制度的特殊制度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30新的《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
国家实习制度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9《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体力劳动强度过大或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工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个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带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工作必须是学校和企业共同管理、共同组织。
-
国家赔偿制度适用条件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29国家赔偿范围如下:1。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3、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非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7、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
国家制度中高速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14根据省市不同和土地的类型不同会有一定的变化。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