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一审终审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08:36:29 54 人看过

执行异议之诉不是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明确的规定,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而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在其列,因此也不能适用特别程序中的一审终审。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通常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利益相冲突的相对方且用于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利进行确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主张的是对该执行标的的独立请求权,民事权益重大,并不符合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另外,执行异议审查和执行异议之诉都在同一执行法院,只是部门不同而已,一审终审剥夺了异议人的上诉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均缺乏上级法院的把关,难以把握此类民事争议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将执行异议之诉归类到“适用特殊程序的案由”这一类,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该类案由适用特别程序,特殊与特别虽一字之差,实则相差千里。该类案由项下除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外,还有许多不适用特别程序的其他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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