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0:05:29 124 人看过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公安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章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八条

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二)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三)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材料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三)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一)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二)赔偿请求人不适格的;(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四)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五)基于同一事实的赔偿请求已经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结论的;(六)赔偿申请应当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提出,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赔偿申请。对于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同时告知赔偿请求人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赔偿申请予以补正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在补正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仍未收到补正材料的,应当自该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已经提交的赔偿申请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补正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赔偿的,不再处理。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请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查明下列事项:(一)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二)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三)是否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除前款所列查明事项外,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别重点审查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人身自由权赔偿的,重点审查赔偿请求所涉限制人身自由的起止时间。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二)死亡证明书,伤残、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赔偿请求提出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还应当审查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扶养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劳动能力人,以及所承担的扶养义务。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财产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物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被拍卖或者变卖的,拍卖或者变卖及其价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变卖时的市场价格;(二)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行为;(二)精神损害事实及后果;(三)侵犯人身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及后果的因果关系。

第二十条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赔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有权机关已经作出生效法律结论,该结论所采信的证据可以作为赔偿审查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赔偿审查的;(四)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赔偿审查的;(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赔偿审查的;(六)赔偿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赔偿审查需要以其他尚未办结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八)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中止审查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恢复审查。不恢复审查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恢复审查。

第二十四条

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三)赔偿请求人自愿撤回赔偿申请的。前款第一项中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第二项中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第三项中的赔偿请求人为数人,非经全体同意放弃要求赔偿权利或者撤回赔偿申请的,不得终结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并载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或者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按照前款第一项作出决定,不限于赔偿请求人主张的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第二十六条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作出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作出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执行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决定赔偿的,计算赔偿金的天数按照实际羁押的天数计算。羁押时间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赔偿请求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作出决定应当载明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载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方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载明具体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侵权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纠错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刑事赔偿复议。

第三章刑事赔偿复议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除提交复议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复议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材料及申请赔偿的证明材料;(三)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申请作出的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复议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其他方式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三)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一)本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二)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不适格的;(三)不属于复议范围的;(四)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五)申请复议前未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六)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未作出决定但审查期限尚未届满的。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复议申请予以补正的,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在补正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仍未收到补正材料的,应当自该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已经提交的复议申请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补正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九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复议的,不再处理。

第四十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对赔偿申请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时变更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在复议审查期间变更复议请求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审查。复议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复议请求。

第四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复议审查期间,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审查的;(四)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审查的;(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审查的;(六)复议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复议审查需要以其他尚未办结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八)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中止审查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恢复审查。不恢复审查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恢复审查。

第四十六条

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复议权利的;(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的;(三)赔偿请求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前款第一项中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第二项中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第三项中的赔偿请求人为数人,非经全体同意放弃复议权利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终结审查。

第四十七条

对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复议机关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调解结果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限期重作。

第五十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符合规定情形和程序的,予以维持;(二)符合规定情形,但违反规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三)不符合规定情形,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责令继续审查或者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责令限期作出决定或者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四章执行

第五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

第五十四条

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按照下列方式执行:(一)要求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赔偿请求所涉赔偿义务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等有关材料提供给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三)要求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负责人应当及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补正申请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法制部门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并提交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向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赔偿请求人足额支付赔偿金,不得拖延、截留。

第五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八条

追偿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会同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追偿意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由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书面通知有预算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并责令被追偿人缴纳追偿赔偿费用。追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赔偿数额,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并为被追偿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第五十九条

被追偿人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六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有预算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一)未按照本规定对赔偿申请、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二)不配合或者阻挠国家赔偿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的;(四)未按照本规定上缴追偿赔偿费用的;(五)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下列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国家赔偿审查期限:(一)向赔偿请求人调取证据材料的;(二)涉及专门事项委托鉴定、评估的。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审查期间变更请求的,审查期限从公安机关收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中止审查、终结审查、驳回申请、赔偿决定、复议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一、国家赔偿后追偿的程序

(一)司法追偿的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司法追偿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对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二)司法追偿的条件。司法追偿的条件包括:

1、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实施司法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

3、追偿的数额限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即国家赔偿费用,不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因处理赔偿请求而支出的费用。关于追偿的数额,我们认为应当有最高数额的限制。例如,前苏联和罗马尼亚规定的追偿的最高数额是被追偿人3个月工资的总和。

4、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关于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的期限,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任何权力和权利都必须具有期限限制。结合民法典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时效的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的期限为1年,从其履行完赔偿责任之日起计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行使追偿权,责令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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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日分别公布了新的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新标准适用的是202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自今年5月20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7379元;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这一数额比去年的346.75元多了26.35元。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家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国家赔偿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为原则,同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从无到有。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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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不服国家赔偿应该怎么处理?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赔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刑事赔偿复议。公安机关不服国家赔偿决定只能依上级机关的决定办事。公安机关在初审时不服国家赔偿的申请可以不予受理,但是对上级机关复议后的决定必须执行。一、税收保全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诉讼么税收保全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诉讼,税务保全措施是由税务机关作出的,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
    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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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哪些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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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办案期限有哪些相关规定?
    1、传唤和拘传,不超过12个小时;2、留置盘查,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3、监视居住,期限六个月;4、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且有逮捕必要的,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6、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在作出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家属。7、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
    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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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个机构负责处理国家赔偿案件?
    根据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等。根据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等。 刑 事 赔 偿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有本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对于人身权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则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因此,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司法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不同情况下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对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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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的规定如下:1、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报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自首及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认真填写《治安案件受理案件登记表》。2、对于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治安案件标准的,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4、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1)传唤,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使用传唤证。受害人、证人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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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局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司法赔偿内容有哪些?
    一、公安局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公安局国家赔偿规定是: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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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醉酒驾驶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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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受理机关是哪里?
    一、国家赔偿受理机关1、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2、第二十条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1)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2)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3)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4)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
    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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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一)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三)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四)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五)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一、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新规内容是什么?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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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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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9
      新《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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