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和开车故意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18:31:08 118 人看过

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故意杀人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不相同,社会危险性不相同,所以量刑也不相同。交通肇事者并不希望交通事故的发生,而故意杀人者却想要将他人杀害致死。但如果是利用交通工具杀人的,就不能评为交通肇事罪,因为其主观内容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一、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从另一方面来讲,过失杀人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就是致人死亡。所以客观要件必须有致他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这是成立本罪的基础与前提。其次,行为人必须对受害者作出了过失致其死亡的行为,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但是并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所以这里与故意杀人罪有所不同,总的来说行为上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上的过失。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联系,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死亡直接或者间接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死亡,否则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但因外界因素如医生救治不当或抢救无效等,行为人只应承担过失重伤罪的有关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过失杀人罪实则上来讲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一种侵犯,我国《宪法》及其子法中深刻贯彻了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概念,所以无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杀人罪都应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合理公正的判决。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普遍适用于一般主体。只要行为人的年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行为人自身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都可以构成本罪。但是一般来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则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要件。因为无论从社会层面还是行为人层面,本罪都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罪,其次,行为人需要一定的认知能力与辨别能力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一般从生理医学的角度出发,14周岁到16周岁的行为人,认知和辨别能力尚不成熟,法律上不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就是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疏忽大意指行为人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能够预见并防止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因为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避免,则被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罪。过于自信则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但由于自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避免却还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这类被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罪。这两类都不同于故意杀人罪,但是两者都需要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决。

二、肇事者不赔偿应该怎么做

肇事者不赔偿可以到法院起诉。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如下: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各种管理法规。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4、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然后仍然是过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构成想象竟合。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行为人对基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想象竞合时,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但对交通肇事罪仍然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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