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职位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1.经理、副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2.加班费问题。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
3.保密条款;
4.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3.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
4.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n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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