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05:07 81 人看过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1、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包括:1)标的物灭失;

2)标的物被征用;

3)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2、留置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包括:1)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留置权被放弃。

3、特别原因。

包括: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8: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留置相关文章
  • 2023民法典的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二、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留置权的消灭,是指于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权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类:1、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标的物的灭失或被征用、征收。在标的物灭失或被征用征收时,留置权因标的物消灭而消灭。但在标的物灭失或被征用、征收有赔
    2023-05-05
    482人看过
  • 主债权消灭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一)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
    2023-08-17
    428人看过
  • 留置物灭失留置权必然消灭吗
    一、留置物灭失留置权必然消灭吗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二、留置权的消灭的后果(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
    2023-05-03
    250人看过
  • 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
    一、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1.债务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二、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如下:1.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留置权则只能在动产上设立;2.抵押物可由抵押人占有,出质物则由质权人妥善保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
    2023-04-26
    258人看过
  • 留置权如何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留置权的效
    2023-03-25
    153人看过
  • 2024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怎么规定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怎么规定留置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消灭的原因是多样的:可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留置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等原因而消灭;也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权被抛弃等原因而消灭。此外,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还具有特殊的消灭原因。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这些特殊的消灭原因是:(一)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需注意的是,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这种消灭并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的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二)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功能主要是通过留置权人留置
    2024-03-30
    257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留置权会消灭
    1、由于债权的消亡所导致。这可能源自于债务人在宽展期内能够还清所有的债务;或者是因为在宽展期结束之后,债权人通过行使留置权,确保了自身债权得到满足;甚至有可能因为其他原因(混同、抵销以及免除)导致债权得以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也就会相应地随之消亡。2、依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友好协商结果,通过提供新的担保来代替原有的留置担保方式,进而实现其消除。在债权人对相关财产进行留置的期间内,债务人具有与债权人协商的权利,他们可以就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案展开讨论并达成共识,从而取代原有的留置担保方式,这样一来,原本的留置权便会自动失效。3、根据留置权人自愿放弃留置权这个因素,使得留置权退出历史舞台。留置权本质上是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因此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去行使这项权利,同样,他也拥有选择放弃的权力。当留置权人选择将被留置的财物交还给债务人时,也就意味着他已经主动放弃
    2024-08-05
    176人看过
  • 在什么情况下,承包商的留置权被消灭
    在什么情况下应取消承包商的留置权?承包人留置权是指承包人依法享有的保留农作物的权利,作为取得劳动报酬的保证。一般来说,承包人享有的留置权消灭有三种方式:一是因标的物的放弃、灭失、混淆而消灭留置权;二是因有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三是因担保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债权人提出消灭新担保接受的留置权;第四,债权人丧失对留置权的占有,即占有人不再占有留置权的债务,留置权消灭。债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后,留置权人如何实现留置权,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贴现留置权,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权。留置物转换、拍卖、变卖后,应当用价款清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期限
    2023-05-08
    129人看过
  • 留置权消灭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后果
    一、留置权消灭的具体情况留置权消灭的具体情况有: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二、留置权消灭的法律后果留置物消灭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没有将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的原因规定,但由于留置权是以留置物的占有为成立条件和存续条件的,因
    2023-05-04
    391人看过
  • 要约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一、要约消灭的情形是什么要约消灭的情形: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4.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二、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1.形式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强制要约义务。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
    2023-06-15
    167人看过
  •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的情形
    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授权而发生,授权委托须以法定的书面方式进行,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的标志,授权委托书除列明双方姓名、身份外,最重要的就是列明委托事项、授权范围,授予代理人权限范围里可明确为“一般诉讼代理”,或者是“一般诉讼代理”加上具体项目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除双方留底下外,还必须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交,以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一定情况的出现而归于消灭,如果出现诉讼终结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务,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解除委托,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终止一、民事诉讼代理人可不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诉讼,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和;2、转让委托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方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3、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事后认可;4、委托诉
    2023-03-10
    171人看过
  • 导致刑罚的消灭的情形
    导致刑罚的消灭的情形:1、罪犯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2、罪犯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3、罪犯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4、被判缓刑的罪犯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5、罪犯被大赦、特赦等。什么是处罚和刑罚消灭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不再存续和有效的情况。刑罚消灭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3种: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刑罚执行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8种:1、罪犯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2、刑罚执行完毕;3
    2023-08-14
    208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二、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
    2023-04-12
    141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
    1、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2、不可抗力。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3、继承落空。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消灭。一、土地承包可以收回吗以下情形可以收回: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
    2023-03-27
    243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留置
    词条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留置
    相关咨询
    • 留置权的消灭在哪些情况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05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及消灭情形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30
      ①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②留置权消灭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 合同消灭的四种情形: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26
      合同消除的情况包括:1。清偿,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务目的;2。终止,包括单方面终止和双方终止;3。抵销,当两人相互承担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作为债务清偿,使其债务和另一方的债务在平等金额内相互消除;4、存款,中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存款事务;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消除合同关系。
    • 民法典的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有什么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承揽人行使的条件可消灭承揽人留置权的情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前提条件:首先,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