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识别合同中的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方向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辨识:
首先,格式合同条款必须符合预先编纂完毕、未经与协议他方进行充分沟通以及具有高度一致性这三个基本要求;
其次,格式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得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无理地免除责任或者减轻己方应尽之责,同时也不应人为增加他方义务或者限制他方享有的核心权益,所有这些情况下的条款均将被视作无效。关于格式合同的重要法律特性体现如下几点:
第一,格式合同的邀约须面向广大公众发布,并详细规定了在特定的时间和期限内缔结该合同所需的各项条款;
第二,格式合同条款皆由一方自主提前制定;
第三,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使得签约他方无法针对特定的合同条款展开有效磋商;
第四,格式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呈现;
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格式合同尤其是涉及到商品和服务交易的这种类型,条款的制定者往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或者独占性的市场地位,相反,签订合同时的另一方则通常为大型消费群体中的个体或分散的消费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如何识别夫妻债务的归属
如果是在以下范围之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识别合同中的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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