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20时许,男青年魏易(化名)驾驶无行车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与对行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魏易负主要责任。魏易去世后,年迈的父母忽然想起,儿子去年曾经通过其所在单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5万元。当老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时,未料保险公司以驾驶无效行驶证车辆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赔偿。经过多次交涉无果,两位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单背面的责任免除条款,即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魏易驾驶无行车牌证车遭遇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查明,被告出具的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魏易。被告将该保险单交给了魏易所在的单位,但该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的签名非魏易本人签写。法院据此认为,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综上,二原告作为魏易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多种责任免除情形,用于限制投保人和保险关系人的某些行为。由于这些免责条款将完全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所以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保险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联系业务时,只是通过魏易所在单位统一办理保险手续,收取了保费,并没有亲自接触到投保人,当然也就没有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赔付3万
130人看过
-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494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出险需理赔
114人看过
-
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115人看过
-
业务员代填保单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赔3.9万
76人看过
-
保险公司凭“免责”拒赔败诉缘于业务员未解释相关条款
425人看过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4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保险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2007年2月3日,原告A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衡阳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衡阳县XX调解,原告A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
-
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免责?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6一般不可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责任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似乎很有道理,但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单晓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在保险案
-
车用于出租未告知保险公司有责任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5出借家用轿车用于出租未事先告知保险公司的,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你出借家用轿车的行为导致轿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