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加班费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41:13 224 人看过

2010年4月,左先生以公司未全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经批准后,因公司拒绝按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左先生向仲裁机构投诉,公司在聘用时约定了加班费,劳动合同中计算基数为每小时6元。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他同意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加班时间和工作量都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而他的工资,只是加班费比国家规定少了3800元。因此,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1.6万元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的差额。理由是:左先生自愿辞职,不应获得经济补偿。同时,他辞职的原因缺乏法律依据。左先生之所以这样做,纯粹是出于私利,缺乏职业道德。他想到另一家公司工资高,故意批评我们公司。鉴于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全额支付加班费,这也是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原因,我不同意左先生的上诉

仲裁庭认为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加班费,但低于国家标准,应予以纠正

由于左先生同意本协议,根据《劳动法》第44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节假日加班的规定,公司规定按标准补足加班工资差额3600元,不再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并驳回了左先生的其他上诉。尽管左先生对裁决不满意,但他发现《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左先生遇到问题的规定》虽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的”,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然而,这一解释的核心是“拒付”。起草人认为,“拒不支付”是指“对于只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明令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令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只能在此基础上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延长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本案不存在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但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故不适用司法解释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仅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分别列出,表明这两个法律概念不是同一个概念,互不包含。由于这两个法律概念互不包含,在法律实践中应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结果是,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左先生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记者了解到,如果工人因为加班工资不够而辞职,很难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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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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